應當指定辯護的情形有哪些 依據法律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 法院 “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被告人在 開庭審理 時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 死刑 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可以指定: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 (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 (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 律師費 用的; (4) 共同犯罪 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 (5)具有外國國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在我國法律中,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不指定辯護人,在沒有辯護人參與訴訟的情況下開庭審理,便是程序違法。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沒有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1.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2.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處的人。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律師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意見和移送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如果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是屬于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的對象的,其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法律援助是指國家對某些經濟特別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費用或者由國家支付律師費等方式,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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