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共同犯罪是怎么認定的
法律主觀:
最為一名公民遵紀守法是必要的,但是也有一些人為了捷徑來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而走上犯罪道路就是觸犯了法律底線。要知道每個人都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任,畢竟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沒有什么人可以逃得過法律的制裁。一、綁架罪如何認定共犯綁架罪共同犯罪是相對于單獨犯罪而言的,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的即為共犯。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必須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三者必須同時具備。細述如下:1、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構成的共同犯罪。這種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2、兩個以上的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論中所謂的單位共同犯罪。3、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與單位構成的共同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中通常謂之自然人與單位共同犯罪。二、綁架罪的立案標準根據刑法第239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2)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就應當立案偵查。三、綁架罪共同犯罪的判刑1、《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2、《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八條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希望上文的綁架罪如何認定共犯、綁架罪的立案標準以及綁架罪共同犯罪的判刑的內容會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68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6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犯罪主體,以共同的犯罪意圖,分工協作,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共同意圖和分工合作等。
共同犯罪的認定和形式有哪些
摘要:在犯罪分子實施的犯罪活動中,有些是單獨犯罪,有些是多人實施的共同犯罪。其中,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如何認定,是從人數、主觀、客觀、被侵犯的客體等幾個方面出發,具體條件寫在下文中。不清楚的朋友可以看看,了解法律知識。一、共同犯罪的認定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4、共同犯罪行為侵犯的是同一客體。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共同犯罪有哪些分類
1、一般共犯與特殊共犯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
2、簡單共犯與復雜共犯簡單共犯亦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共犯人都是實行犯,不存在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問題。而復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
3、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前者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后者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該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眾性犯罪、集團性犯罪。
4、事先/事前共犯與事中共犯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謀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著手實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無同謀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實行著手之際或犯罪過程中形成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三、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
4、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
6、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
7、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復刑法總則關于主犯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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