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一)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二)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四)人民法院對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的,應當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
(三)其他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情形。
1、簡易程序只能適用于: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 管制 、單處 罰金 的案件,由于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在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 一審 刑事案件時適用,不適用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也不適用于第 二審 案件。對于一審法院采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采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以彌補先前采用簡易程序可能出現的不足。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公訴人 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托 辯護人 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為其指定辯護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自訴案件 ,宣讀 起訴書 后,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 代理 人互相辯論。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對 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第一審程序中有關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和環節省略。但是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 6、審限短,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內審結。 7、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簡易程序可以提高 訴訟 效率 經過近五年的審判實踐證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在節省時間和審判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方面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 北京 市某法院的情況就充分體現了這一特點。 (一)降低訴訟成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公訴人可以不出庭支持 公訴 ,而在審判實踐中,公訴人則百分之百不出庭。這樣可以將其他審判人員從大量的審判工作中解脫出來,進行其他案件的審理工作;公訴人也可以利用其不必出庭支持公訴的時間來審查其他案件,從而帶來“雙贏”的局面,節約有限的訴訟資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 (二)縮短結案時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庭審時間長短不一,最短的也要半個工作日,最長的則達一兩天之久,結案時間一般平均要一個月左右。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因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庭審時間大大縮短。以北京市某法院為例,一般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庭審只需30分鐘左右,該院的最高紀錄是一天內審結7件案件,并當天制作完成 判決書 ;結案時間平均為10天左右。 (三)提高結案率和當庭宣判率。刑事訴訟法修正后,北京市某法院對符合規定的案件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過去的四年中,每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約占全年結案數的46%以上;從1998年至2000年,刑事案件的年結案率均為100%,連續三年沒有舊存案件,這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前是根本做不到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均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率為100%;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率只有40%多。案件當庭宣判有利于實現“審”與“判”的統一,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有利于強化庭審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體現司法公正;有利于促進整體辦案效率的提高。當庭宣判還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各界對案件的干擾,盡量減少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發生(因為當說情或者批條子的人找上門來,案件已宣判了)。由于該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后,大量適用簡易審理刑事案件并實行當庭宣判,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審判實踐證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都服判,96%以上的被告人不上訴,從而減少了訴累,節省了國家財政支出。 北京市某法院的審判實踐證明,《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設的簡易程序是成功的,其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也是相當明顯的,效果是顯著的。 對于 逮捕 令的規定很多人并不是很清楚,逮捕令是經過慎重的考慮以及在有確鑿的證據的情況下進行發布的,因此對于逮捕令的規定是比較嚴格的,逮捕將會直接影響到某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逮捕是需要檢察院等下達命令。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鶎尤嗣穹ㄔ夯蛘咚沙龅姆ㄍタ梢援敿磳徖?,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是相對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適用于案情比較簡單,案件爭議小的刑事案件的一種獨立的第一審訴訟程序。簡易程序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以組成合議庭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法律客觀:當場處罰程序,又稱簡易程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序。一、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不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應具備''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情”簡單輕微“的特點。另外,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可能判處免予刑事處分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二、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不適用的范圍1、比較復雜的共同犯罪案件;2、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的;3、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4、《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5、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對于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的;6.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三、刑事訴訟簡易程序適用的注意事項1、簡易程序可以變更為第一審普通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發現不得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判時,應當轉為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審判。此時原起訴書繼續有效,也就是說,自訴人或公訴人未必另行起訴而是由人民法院將變更的決定通知自訴人或公訴人。2、庭前審查程序。對于公訴案件,在庭前審查程序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足以認定被告人犯罪的證據或復印件以及被告人認罪供述等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過庭前審查,認為符合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符合簡易程序條件的,轉為普通程序審理。3、庭審程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針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解;對于自訴案件、自訴人宣讀起訴書后經獨任審判員許可,對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就可以互相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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