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的種類
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1、拘傳。是司法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審。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或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監視居住。是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離開其住處或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時間最長不超過6個月。
4、拘留。是指公安、檢察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時,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5、逮捕。是司法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剝奪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強行進行審查的一種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對刑訴法第126條所規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香港取保候審制度
法律主觀:
一些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后,在案件審理之前為了不想要在看守所里,很多人都會去申請取保候審。一、取保候審能去香港嗎法律規定是不能的,連出市都不行。取保候審期間,如果沒有執行機關的批準去外地是不可以的。依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二、取保候審期間逃跑能從重處罰嗎盡管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脫逃這并不能成為對其從重處罰的理由。至于脫逃的情節,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取保候審采取的保證方式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繳納保證金的,對保證金予以沒收;有保證人的,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追究保證人的法律責任。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了兩種量刑依據,一種是法定的,一種是酌定的;又規定了三種量刑種類,即從輕、減輕、從重。從輕和減輕作為對被告人有利的量刑種類,可以作為該兩種量刑種類的情節法律及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定權,但是對于從重的情節,法律及司法解釋則進行了嚴格限制,必須要有法律的明文規定。如果司法機關可以酌定從重處罰被告人,那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應當從重的規定就變得毫無意義了。法律及司法解釋之所以規定哪些該從重,是有針對特殊情形的。因此,從重應當以法律及司法解釋明文規定為準,不得以酌情而定。
準備開庭期間妻子生孩子可以保釋嗎?
取保候審的條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具體還是要看其所觸犯的刑法種類,接受的刑罰是類型是否能夠僅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如果所犯罪行輕微、危害較小且系初犯,等等情況綜合來看,不會被判處有期徒刑即以上的有可能可以取保候審。還有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但并無規定是因老婆要生孩子而予以老公取保候審的。除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來看以外還需要有保證人或者提交保證金。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取保候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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