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和吸收犯如何區分
牽連犯和吸收犯這樣區分:
(1)牽連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吸收犯的數行為觸犯的是相同的罪名。
(2)牽連犯的數行為之間是牽連關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獨立存在。吸收犯數行為間是吸收關系,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牽連犯的數行為表現為手段行為、目的行為和結果行為,吸收犯的數行為表現為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實行行為、中止行為、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幫助行為等。
(4)牽連犯數行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吸收犯數行為的故意是同一的。
(5)牽連犯的數行為侵犯的直接客體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體的犯罪對象,吸收犯的數行為必須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體,并且指向同一的具體犯罪對象。
(6)牽連犯雖然是基于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但在這個犯罪目的的制約下形成了與牽連犯罪的目的行為、方法行為、結果行為相對應的數個犯罪故意;吸收犯基于一個犯意,為了實現一個具體的犯罪目的而實施了數個犯罪行為。
(7)牽連犯的處斷原則為從一重處斷,即按重的罪從重處罰,有時還并處輕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處斷原則是僅以吸收之罪論處,對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如何認定吸收犯
認定吸收犯的條件是:事實上有數個不同行為,其中一行為吸收其他行為,只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有以下三類: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實施行為吸收預備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合并處罰原則
合并處罰的原則分別是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并科原則,綜合并罰。
1、吸收原則:即將兩種以上應當處罰的違法行為分別定性裁量,然后選擇相同罰種中最重要的一種罰項執行處罰,其余較輕的罰項被吸收而不予執行。
2、限制加重原則
僅限于財產罰中的罰款處罰,在對數種違法行為分別采取罰款的行政處罰時,其罰款金額應在各單項罰額中最高單項罰款額以上、各單項罰款額之和以下的幅度內給予處罰。
3、并科原則:在數種違法行為需給予不同罰種的行政處罰(既不能吸收,又不能限制加重)時,分別裁量后并列給予行政處罰。
4、綜合并罰
存在數種違法行為,分別裁量后,需執行上述兩種以上(含兩種)合并處罰的情況。
行政處罰中有合并執行或合并處罰的概念,兩者的概念來源于刑事法典理論的數罪并罰。多種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大,若是簡單的擇一重罰,而不合并處罰,可能會出現對違法行為漏罰的情形,則會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有違行政處罰法中的“過罰相當”原則。
合并處罰需要哪些條件?
1、必須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若不是同一個行政相對人,不存在合并處罰的問題。
2、必須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這是合并處罰的前提條件,若不存在兩種以上(含兩種)
違法行為,談不上合并處罰。
3、必須是同一個法律關系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聽證申請人不能按期參加聽證的,可以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聽證主持人決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可以制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為的處理內容和合并執行的內容。一個案件有多個違法行為人的,分別決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決定書,寫明給予每個人的處理決定,分別送達每一個違法行為人。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牽連犯與吸收犯的區別
吸收犯
數個不同的犯罪行為,依照一般的日常觀念或法條內容,其中一個行為當然地為他行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為的一個犯罪。
(二)吸收犯的特征
1.事實上有數個不同的行為,每一行為都單獨成罪,都分別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有關條文規定的犯罪構成。
2.數個犯罪行為之間存在著吸收關系。吸收關系主要有兩種情況。(1)一般經驗上的吸收關系,即依照一般經驗法則,一罪是另一罪的當然實行方法或當然實行結果,前行為是后行為的當然發展階段或者后行為是前行為的當然發展結果;(2)法條內容上的吸收關系,即按照法律規定,一罪的犯罪構成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處罰
吸收關系表現為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對吸收犯以重罪論處,輕罪被重罪吸收。
牽連犯
(一)牽連犯的概念
以實施某種犯罪為目的,但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的情況,此時方法行為和目的行為之間、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之間就存在著牽連關系,因此稱之為牽連犯。
(二)牽連犯的構成要件
1.牽連犯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這是牽連犯的本質。牽連犯是為了實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為和結果行為又構成了另外一個犯罪。
2.須有兩個以上的行為,其中一個是目的行為,一個是方法行為,或者一個是原因行為,一個是結果行為,或者既有方法行為、目的行為(原因行為),又有結果行為。
3.兩個以上的行為均觸犯了刑法分則中的有關規定,觸犯了兩個以上的罪名,構成獨立的犯罪,各行為不屬于一個犯罪構成的要件。
4.兩個以上的行為之間須有牽連關系。牽連關系有兩種:(1)方法行為和目的行為之間的牽連關系。(2)原因行為和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
(三)牽連犯和吸收犯的區別
牽連犯中的兩罪之間不存在當然的關系,而吸收犯的兩罪之間存在著這樣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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