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十六周歲違法犯罪怎么處理
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罰,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后,除了特定罪名以外,一般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但如果涉嫌的是故意殺人或者是搶劫罪等,就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是減輕處理。
一、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怎么處罰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以下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1、故意殺人。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3、強奸。
4、搶劫。
5、販賣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放危險物質罪
這是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處在此年齡段的人只對法律明文列舉的上述幾種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其他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極為重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承擔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主刑刑罰;承擔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附加刑刑罰;或者承擔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非刑罰性責任。
A、主刑
1.管制: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由社區矯正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刑罰種類之-,屬于主刑的一種。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
(1)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2)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社區依法矯正。
(3)對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必須服從有關規定;勞動中應同工同酬。
(4)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宣布解除之。
(5)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先期羈押的,1日折抵刑期2日。
管制刑的特征是:一是刑罰的最低檔;二是不必投入特殊的改造場所,由公安機關負責監管;三是勞動有報酬。四是羈押時間可抵刑期。
2.拘役:
拘役,是剝奪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拘役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一種主刑,它具有以下特征:
(1)拘役是一種短期自由刑。拘役的刑期最短不少于1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所以,拘役是我國對罪犯予以關押、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三種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適用于罪行較輕但需要短期關押改造的罪犯。
3.有期徒刑:
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實行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剝奪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罰幅度變化較大,從較輕犯罪到較重犯罪都可以適用。所以,在我國刑罰體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4.無期徒刑:
是剝奪犯罪分子終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
5.死刑:
是剝奪犯罪人生命的刑罰方法,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執行兩種。死刑是我國刑罰中最重的一種,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執行的剝奪犯罪分子生命權和政治權的《刑法》,因此,死刑是嚴格控制的。
B、附加刑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4.驅逐出境:
另外,軍事法院在審理軍人犯罪時,還可以依法作出剝奪榮譽稱號或勛章的處罰
我國刑罰只能由《刑法》加以規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無權規定刑罰體系。而且,刑種按照由輕到重的順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須依法按照這些刑罰方法及條件、幅度、方式來判處刑罰。
如果是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一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需要對一些特殊的罪名承擔刑事責任,其他情況下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我國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是接受刑事處罰,包含了有主刑罰和附加刑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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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未成年不夠刑事處罰要行政處罰嗎
法律主觀:
未成年不滿十二歲不予刑事處罰,雖然免于刑事處罰,但是還是會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如果 犯罪嫌疑人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在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實施以上所述的那種行為時才構成犯罪,其它行為均不予刑事處罰,檢察院也可酌定不起訴。但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外,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在實施八種行為之外的其它罪名時,仍然以行為所觸犯的罪名定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情形可以免除處罰或不認為是犯罪:首先,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其次,若有以下情形,可以不認為是犯罪:1、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的;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3、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未成年犯罪如何判刑
未成年犯罪現在發生的越來越多,因為刑法對未成年的保護導致了很多青少年犯罪之后肆無忌憚,因此社會都在呼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那未成年犯罪如何判刑?接下來由的我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未成年犯罪如何判刑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里指的從輕是在法定刑的下限處刑;這里指的減輕,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檔次,如應判五年以上的,實判在五年以下處罰。 2、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這里指的“必要的時候”,是指家中無人管教或者家長、其他監護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眾、或者基層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強烈要求政府收容教養的時候,政府從社會保護的角度出發,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一、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 刑事責任是指組織和個人觸犯刑律,實施了刑法禁止的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法律后果的責任。刑事責任的根據在于意志自由,而這種意志又取決于后天培養的個人辨認和自我控制的能力。這些能力的培養是由個人的年齡,受教育的程度,生理精神狀態決定的,其中年齡所起的作用是最直接最顯著的。因此,刑法中刑事責任的承擔就與年齡有了聯系。這便引導了各國在刑法理論中對刑事責任年齡制度進行研究,而每個國家的刑事責任年齡是由該國的社會狀態以及在這樣的社會狀態下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的成長特點而定的,這個年齡的法定必須符合該國家的實際情況。近現代世界各國刑事立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雖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據本國少年兒童成長的實際情況以及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根據一個人從完全不具備到部分具備、完全具備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逐步發展過程,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幾個階段,劃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國刑法根據國家對少年兒童的危害行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為指導,從我國經濟、文化教育狀況、少年兒童的成長過程以及各類犯罪情況的實際出發,并適當借鑒別國的立法經驗,在刑法第17條中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14周歲,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一般地說,不滿14周歲的人尚處于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2、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人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范圍,即處于該年齡段的人只對刑法中規定的少數犯罪負刑事責任,而對絕大多數犯罪則不負刑事責任。這無疑是符合未成年人辨認和控制能力實際狀況的科學的制度。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關于對條款規定的理解,我認為在這款中,刑法規定了處在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未成年人僅對8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我們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注意: (1)、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八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綁架撕票的,不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被脅迫、誘騙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于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 (3)、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使用語言威脅或者使用輕微暴力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物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4)、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盜竊財物,數額剛達到或者略過“數額巨大”標準,而其他情節輕微,又系初犯或者偶犯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其親屬不要求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我國刑事立法上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來看,我國刑法考慮到未成年人是社會中的特殊群體,針對其生理、心理特點,對未成年人被告人的處罰不應該完全以犯多大罪,判多少刑,單純的為懲罰而懲罰的罪行報應。對未成年的處罰適當與否,不僅關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輩子的前途,而且還會產生巨大的社會影響,其意義遠遠超出處罰犯罪未成年人本身。因此,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應從教育、感化、挽救出發,正確地裁量刑罰,達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二、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基本原則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仍然是對其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但由于未成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在對其刑罰的適用上同成年人有著很大差異。《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這兩條明確規定了對少年犯量刑的方向。這是基本于未成年人責任能力不完備及其容易接受改造、可塑性強的特點而確立的,它反映了刑罰與罪責相適應的原則及刑罰目的的要求。以上是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的最基本原則之一。 1、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應正確適用法定情節 首先,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情節是“應當”情節,即是對量刑結果具有肯定影響的量刑情節,法律不允許審判人員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而要求其無可選擇地按照法律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應當”就意味著必須,而非“可以”。它要求:一是對未成年犯量刑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內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從寬和從嚴情節中,應優先考慮適用從寬處罰的情節。 其次,該條款規定的還是多幅度情節,即法律規定的具有兩個以上從寬處罰幅度的量刑情節,一個從寬處罰幅度是從輕處罰,另一個從寬處罰幅度則是減輕處罰。 最后,從輕、減輕處罰有一定標準,而非無標準的從輕、減輕。首先,它是相對于沒有該情節而言;其次,對犯罪少年從輕、減輕處罰還是相對于同種情節的成年犯而言。 因此,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精神是,在犯罪性質和其他犯罪情節相同或大體相同時,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比照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分子,在法定刑的范圍內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種或相對較短的刑期從輕處罰;或者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減輕處罰。因此,正確理解和掌握該條款精神,對指導未成年刑罰適用情節的掌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應注重酌定情節的應用 酌定情節,是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立法精神和審判實踐,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在定罪量刑時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少年犯罪的動機手段、犯罪時的環境條件、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少年一貫表現,犯罪后態度、人身危險性、少年犯罪的起因、促成少年犯罪的多種客觀因素等等均屬于酌定情節范疇。 酌定情節在對未成年被告人刑罰適用的過程中應得到充分重視。 首先,酌定情節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具有普遍性。一件少年犯罪案件可以不具備除年齡外的法定情節,但缺少不了酌定情節。 其次,重視酌定情節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刑罰適用的相稱原則和量刑個別化。 酌定情節在少年刑罰適用中的功能主要在兩個方面: (1)、影響法定從輕、減輕處罰的功能。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輕、減輕的選擇除要看該案是否具備其他法定情節外,酌定情節往往是影響選擇從輕還是減輕處罰的主要因素。此外,從輕輕到什么程度,減輕減到什么程度,也往往要取決于酌定情節。 (2)、酌情減輕處罰的功能。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是對酌定減輕處罰的明文規定,該規定在未成年刑罰適用中十分必要。因為我國尚無專門的少年刑法,依據酌定情節,有針對性地對犯罪少年適用刑罰從輕、減輕判處,能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充分體現預防少年犯罪和矯治失足少年之目的。 3、未成年被告人刑罰適用應注意的兩個問題。 (1)、要正確認識“嚴打”與從輕處罰的關系。所謂“嚴打”是指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要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打”是我們在刑事審判工作中必須長期堅持的一項不可動搖的方針,它對于打擊犯罪,促進社會治安根本好轉,懲治和預防犯罪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對嚴懲危害社會治安的社會分子實行“嚴打”和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罰是不矛盾的。“嚴打”是通過嚴厲打擊來實現上述目的的,而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罰,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通過教育、感化、挽救來達到上述目的的,它是“嚴打”的必要補充。那種不分對象、不分犯罪性質,一律嚴厲打擊的做法是錯誤的,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我們必須轉變觀念,在堅持“嚴打”的同時,區別對象,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處罰。 (2)、從輕處罰與“雙項保護”原則的問題。《北京規則》把雙項保護原則作為少年司法的基本觀點在其總則第1條加以明確規定,規定了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刑罰時,既要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利益,對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予以懲罰,又要注意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即“雙項保護”原則。我們對未成年被告人實行從輕處罰即是體現對未成年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但我們在堅持從輕處罰時,還要考慮到整個社會利益,對那些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社會影響極壞、經過多次少教后仍不思悔改的極少數未成年犯,在量刑時,從輕或減輕的幅度嚴格掌握,做到罪刑相適應,寬嚴相濟,一味地大幅度從輕或減輕處罰,起不到懲罰和教育的作用,只會放縱犯罪,因而達不到挽救的目的。要注意保護少年的利益與保護社會的利益相統一。一方面,防止過度地保護少年的利益而對違法犯罪行為該處罰不處罰,導致損害了社會利益;另一方面,則防止過度強調保護社會利益而單純處罰,忽視了對少年的保護。我國少年司法的實踐證明,保護少年利益與保護社會利益并不矛盾,是并行不悖的。三、擴大適用緩刑的原則 我國刑法中的緩刑,是對判處輕刑者有條件的不實際執行原判刑罰的一種從寬的刑罰制度。為了貫徹落實對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緩刑應當成為體現對未成年被告人從寬處罰的一種手段。對未成年被告人應當在依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多適用緩刑。審判實踐中,我們適用緩刑的指導思想是:能夠適用緩刑的就不要適用實刑,其含義是,對罪行較輕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罰的未成年人,首先要考慮適用緩刑,確實不能適用緩刑的情況下再適用實刑。 1、對未成年被告人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有利于教育改造少年犯。首先,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少年犯適用緩刑,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公正無私又體會到國家的寬大為懷,有利于少年犯消除對社會和司法機關的對抗情緒,促使其認真接受教育改造,悔過自新。其次,由于緩刑對刑罰保留著執行的可能性,會促使少年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敢恣意妄為,只能老實的遵守法律法規,認真接受監督管教,以避免再犯新罪。其三,可以動員和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幫教少年犯有利于少年犯早日改惡從善,重新做人。最后,將少年犯放在社會上監督改造,可以避免因關押帶來的交叉感染。 第二,有利于預防和減少犯罪。我國刑罰的目的是通過懲罰與教育相結合,達到預防犯罪與消滅犯罪的目的。對少年犯適當多適用緩刑,有力地顯示我國基本刑事政策的威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揭發,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從而收到預防和減少犯罪的功效。 2、少年犯適用緩刑的條件 緩刑是附條件暫緩刑罰執行的制度,其適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和第74條的規定,適用緩刑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第一,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第二,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 刑法對適用緩刑的本質要求是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致再危害社會”是對判處緩刑的被告人的要求,是審判人員對被告人主客觀條件的綜合評價。 (1)少年犯適用緩刑的主觀條件。少年犯適用緩刑的主觀條件包括三方面內容:即有認罪悔罪表現;自我控制能力較強;主觀惡性較小。有認罪悔罪表現是指少年犯犯罪后自首、主動坦白、如實交待罪行,認識到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具有痛改前非的決心。對未成年人的認罪態度,不能像成年人一樣去要求他們認識深刻,分析犯罪危害透徹,犯罪原因找得準確,而是能夠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社會危害性,即可認為是認罪態度較好。自我控制能力較強是指未成年人的自我抑制能力,是抵制不良影響誘惑的意志因素。自控能力較強的適宜適用緩刑。自控能力強弱可以根據少年犯的一貫表現考查判斷。如果犯罪前一貫表現較好或無劣跡,一般可認為自控能力較強,如果犯罪前劣跡累累,一貫表現惡劣,應認為自控能力較弱,一般不具備判處緩刑的主觀條件。 (2)對少年犯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對少年犯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是指一旦對少年犯確定緩刑后,考驗期內的監護條件和社會管理教育條件。《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適用緩刑必需具備客觀條件,但根據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誘惑的特點,在考慮不致危害社會這一主觀條件時,還必須考慮保證其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客觀條件。少年犯被適用緩刑后,如果無人監管或沒有良好的社會環境,不僅不能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而且也難以保證他們不再重新危害社會。少年犯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包括家庭監護條件和社會管教條件兩個方面。家庭監護條件是有監護人,并得到監護人切實有效的教育和保護。一般情況下,監護人是少年犯的直系尊親屬,沒有直系尊親屬的,其他人適宜做監護人的,也應認為有監護條件。社會管教條件是指少年被告人如果被適用緩刑,能夠就學、就業,或雖不能就學、就業,但生活有保障,派出所、街道、村委會等單位能夠對其進行教育。家庭監護條件和社會管教條件兩者只要具備其一,就應認為具備了適用緩刑的客觀條件。 3、放寬少年犯緩刑適用條件的設想 對未成年被告人而言,擴大緩刑的適用是現代國際社會的普遍傾向。筆者認為,在設有專門的緩刑執行機關,具備完善、有效的緩刑監督機制的條件下,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年犯均可以適用緩刑,在法律上不設置硬性的限制條件,而由少年法庭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決定。實行判前考察制度,對擬適用緩刑的少年犯暫不宣判,準許其在社會中繼續學習、生活,接受定期幫教和考察。根據幫教考察意見和少年被告人的具體悔罪,由人民法院做出判決,判處緩刑。
未成年不滿多少歲不予刑事處罰
未成年不滿多少歲不予刑事處罰完全不受刑事處罰的年齡應當是未滿十二歲。
【法律分析】
準確而言,完全不受刑事處罰的年齡應當在十二歲。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等特定罪行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對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國家對未成年人本著保護教育的原則。加強專門學校建設,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教育,專門教育是國家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和矯治的重要保護處分措施。收容教養是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干預矯治措施,是分級矯治制度的重要一環,在教育、感化、挽救犯罪少年、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草案二審稿提出,不再使用“收容教養”這一概念,將有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對于未成年人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犯罪不予刑事處罰的,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將其送入專門學校接受專門教育,同時增加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按照分校區、分班級等方式設置專門場所,對此類未成年人分級分類進行矯治教育,這些專門場所實行嚴格管理,保證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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