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取消的條件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的解除是指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取消取保候審的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取保候審的解除主要基于以下兩個方面原因:一是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這種情形往往是已經查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無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繼續采取取保候審,因此予以解除。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為保障被取保候審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期限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因此,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吋,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為監督公安司法機關嚴格按照法定期限執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即將到期,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通知原決定機關,由原決定機關作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執行機關在收到原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后,應當立即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第七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撤銷的情形有幾種
一、 取保候審 撤銷的情形有幾種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采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 取保候審期限 屆滿的。 3.發現采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 逮捕 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一審 人民法院判處 管制 或者宣告 緩刑 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 二審 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 羈押 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 司法鑒定 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 證人 或者說是保證對象,既然保證對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后,檢察機關不 批準逮捕 ,案件需要復議、復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 二、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我國相關的法律 法規 的規定,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 代理 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并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2、辦案單位審核解除 取保候審的條件 。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被取保候審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如果采用 保證金 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取保候審是 刑事強制措施 的一種,是 刑事訴訟 程序中的一個環節。刑事訴訟法94條規定,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實際可以撤銷取保候審的措施主要就是上述的幾種,當然在撤銷之后,有些情況下可能會對嫌疑人、被告人進行逮捕。
取保候審撤銷的情形具體有幾種
取保候審撤銷的情形具體有幾種有下列情形的,可撤銷取保候審:發現不應當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的;采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不當的;以及其他應撤銷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解除取保候審的七種情形
已經被逮捕的被告人被法院判處緩刑或者管制的刑罰的,在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是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的,對于羈押期一到,但二審還未審完的或者未審完的案件但是法定期限已滿的也可以解除取保候審,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的情形只有三種,并沒有七種。
一、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的七種情形是哪些?
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的情形只有三種,并沒有七種。
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的情形是對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鑒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這幾種情形都是可以解除取保候審的。
二、解除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第二十一條: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在偵查或者審查起訴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
三、怎樣解除取保候審
向作出取保候審決定的公安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并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未出現任何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然后由辦案單位按照如下程序予以辦理:
1、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審查,看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否存在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2、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各種法律手續。如果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后,辦案人員再制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3、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向當事人宣布《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同時,辦案人員還要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并通知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在被告人一審已經審完被判處緩刑或者是管制的刑罰的,可以解除取保候審;在被告還在二審期限,但是羈押期已滿到了一審判決的刑期的,也是可以解除取保候審;案件未完結,但是法定期限滿了,也可以解除取保候審,解除取保候審的情形只有這三種,復合體條件的辦理好解除取保候審的手續會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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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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