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有哪些
證人出庭作證的條件有:
(一)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并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只有“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
此規定有作證方式、作證內容、質證與對峙三個方面。
1、作證方式:證人作證以出庭陳述的方式進行。
2、作證內容:證人應當就其親身感知的事實作證,作證時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評論性語言。
3、質證與對質:證人證言必須經過質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進行對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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