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怎么處理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我國《 刑法 》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致人重傷 或死亡、強奸、 搶劫 、販賣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險物質罪 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8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有刑事責任。同時《刑法》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已滿75周歲者。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過失犯罪 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4、生理缺陷者(聾啞人、盲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 【 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 故意傷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 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刑法》第十七條 之一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么叫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法律主觀:
在我國法典中沒有這這個概念,只有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社會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按照學理上說就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應當或可以減輕和從輕處罰的主體,包括以下四種情況:1、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也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3、盲人;4、聾啞人。
法律客觀: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能力減弱者,其刑事責任也要相應地適當減輕。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如下規定:1、如果是無刑事責任能力說明其實施違法行為時完全不能辨別、控制自己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一款的規定,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民事賠償責任還是要承擔的;2、如果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說明當事人沒有完全喪失控制識別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謂“可以”就是可以從減也可以不從減,這個完全由管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參考犯罪嫌疑人的動機、后果、自首表現等等行使自由裁量權。
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如何處罰
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處罰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精神病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客觀:
《刑法》第18條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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