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在37天內是否幾率更大?
是。
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的全部階段都可以申請,實踐中一般成功率最高的是在檢察院審查批捕階段,即偵查機關拘留期滿(3日、7日、30日),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批捕(7天),這7天和檢察官的有效溝通,獲得不予批捕。
之后檢察院將案件退到偵查機關,并告知不批捕的結果,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并由偵查機關安排放人。由于大部分案件是要到第37天才有結果,這37天往往決定了案件是否取保,是否構成犯罪,是否能夠緩刑。也就是大家常說的“黃金37天”。
取保候審注意事項
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這是對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活動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必須經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準。負責執行的機關在批準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得到決定取保候審機關的同意。
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做到隨傳隨到。
以上內容參考 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適用取保候審的注意事項
適用取保候審的注意事項適用取保候審的注意事項:1、取保候審必須堅持刑事訴訟所規定的根本條件,通過對案件的審查,看是否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一是罪的類別上看法定刑的規定,在法定刑的條件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法明確規定有管制、拘役的,或者規定有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法采取取保候審不致于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是應當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正在懷孕、哺育自己嬰兒的婦女。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上述取保候審的原則規定。是我們在適用取保候審時首先要考慮的執法指導思想。2、在審判實務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根據解釋第66條規定,對被羈押的被告人不能在法院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強制措施,上述規定,擴大了人民法院在審判實務中適用取保候審的范圍,規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審判實務中我們應當切實執行,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積極審查程序證據,正確穩妥的采取取保候審,做到程序合法、手續完備。這里所說的程序方面的證據具體是指:(1)一審、二審的立案審批表,一審、二審受理案件的通知日期;(2)被告在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羈押手續和準確日期;(3)患有嚴重疾病的衛生醫療部門的證明;(4)嬰兒出生證明及衛生部門所出具的有效證明;(5)對有些沒有直接書面證明材料的,可以由證人予以證明被告的人身情況。同時,在程序上還要求主審人或合議庭作出書面報告,必要時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之后需要注意什么?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對于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在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判刑前,對其進行的一種限制自由的措施。取保候審之后,犯罪嫌疑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項:
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公安機關或法院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如禁止出境、不得接觸特定人員或場所、不得從事特定的職業或活動等。違反規定將會導致取保候審被撤銷或轉為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
保持聯系暢通:犯罪嫌疑人需要保持聯系暢通,及時與公安機關或律師取得聯系,了解案件進展情況,如有需要及時提供相關的材料或情況說明。
準備好出庭材料:犯罪嫌疑人需要準備好出庭材料,如個人身份證件、戶口本、工作證明、收入證明等,以便在案件開庭時使用。
積極配合調查:犯罪嫌疑人需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如提供案件相關的信息和線索,認真解答問題等。同時,犯罪嫌疑人也需要積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案件中保持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
妥善保管好相關證據:犯罪嫌疑人需要妥善保管好相關證據,以免證據遺失或被毀壞,影響案件進展。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事項僅供參考,實際情況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和案件的進展而定。如果有需要,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咨詢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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