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 修正案九》對 受賄罪 擬三擋 刑罰 本次刑法修改對貪污 受賄 犯罪則相應規定三檔刑罰,即 貪污 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同時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保留使用 死刑 。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終身監禁” 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對犯貪污、受賄罪,被判處 死刑緩期執行 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 減刑 、 假釋 。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對受賄罪的規定: 第三百八十四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五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對犯 貪污罪 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 罰金 。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 公訴 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司法解釋,是指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目前,犯受賄罪,因針對刑九受賄罪的司法解釋暫未出臺,仍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第三十三條、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3年開始起草,收受禮金罪只是其中新增的罪名之一,制定收受禮金罪的用意,在于彌補受賄罪的構成要件與反腐要求的脫節。刑法修正案(九)還將對受賄罪量刑進行規范化,受賄罪量刑標準將不再以5000元、5萬元、10萬元三個“尷尬”的數字為量刑標準。
此次刑法修改擬取消的9個死刑罪名分別是: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
其中,對于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罪名,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解放軍總裝原政委遲萬春委員贊同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但對減少死刑的標準,他表示疑惑,如果根據“在實踐中較少適用”就取消,就值得商榷。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昨天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針對草案中提出的擬取消9項死刑罪名以及猥褻男性、考試作弊、超載超速、制售假證構成犯罪等相關規定,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時提出了建議。
2015年3月1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專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嫖宿幼女罪這些年一直有爭論。
修改刑法修正案(九)正在常委會進行審議的過程中,有關部門一定會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對是否廢除“嫖宿幼女罪”進行認真研究。
2015年6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會涉及現行刑法中“收買兒童罪”的相關條款。
2015年6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審稿修改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刑責情形的規定,改為滿足一定條件可從輕處罰。
2015年9月12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近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對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的懲治力度。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司法解釋全文》是怎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時間效力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9號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現就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日以后審理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修正前后刑法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第一條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的,不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條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且在2015年10月31日以前故意犯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三條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一人犯數罪,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予以數罪并罰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四條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侮辱、誹謗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第五條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行為,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第六條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組織考試作弊,為他人組織考試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試試題、答案,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間諜專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規定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的有關規定。第七條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的規定處刑較輕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的有關規定。實施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根據修正前刑法應當以詐騙罪、職務侵占罪或者貪污罪等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的有關規定。第八條對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實施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而根據修正后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可以罰當其罪的,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修正前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足以罰當其罪的,不適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第九條本解釋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以上那就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信息,如果您還有什么問題歡迎到本網站咨詢。
法律客觀:《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并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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