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法律援助律師的條件
1、申請法律援助,在當地司法局申請。
2、以長沙市為例,申請材料和地址等要求:
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湘府西路98號長沙市司法局一樓長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大廳2號、3號窗口
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申請材料
材料清單
材料名稱
材料要求
來源渠道
填報須知
資料下載
法律援助申請表 份數:1
材料形式:提交紙質文件
其他要求 政府部門核發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空白表格
示例樣表
經濟困難證明表 份數:1
材料形式:提交紙質文件
其他要求 政府部門核發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空白表格
示例樣表
身份證明材料 份數:1
材料形式:提交紙質文件
其他要求 申請人自備
填報須知
受理標準
無
受理范圍與條件
受理范圍
服務對象
個人
受理條件
1、公民對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工傷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醫療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8)因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9)因使用偽劣化肥、農藥、種子、農機具和其他偽劣產品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10)因環境污染、公共衛生、安全生產事故導致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 (11)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項。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3、公民申請法律援助,可以向有關義務人所在地或者辦案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怎樣申請法律援助需要什么條件
申請法律援助的流程有:
1、向法律援助機構提起申請、并且提供證明符合法律援助的材料;
2、法律援助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
3、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受理;
4、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
法律援助申請條件:
(1)申請事項屬于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需經訴訟或仲裁程序解決的案件應當已經立案)
(2)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確需獲得法律援助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暫住證。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七條 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二)經濟困難的證明;
(三)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法律援助標準
1、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
(五)法律援助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如果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4、申請條件同上【援助的范圍第13條】
二、法律援助的范圍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下列案件或事項,法律援助中心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包括:
1、因申請人的過錯責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引起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自訴案件。
2、因申請人過錯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3、申請人提供不出涉訟案件的有關證據而且無法調查取證的案件。
4、可由行政機關處理而不需通過訴訟程序的事務。
5、案情及法律程序簡單,通常無須聘請法律服務人員代理的案件。
6、已竭盡法律救濟的案件。
7、申請人提供不出任何證明材料或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法援的。
8、其他經主管機關批準,法律援助中心對外聲明不予受理的案件。
判斷一個人是否符合申請法律援助條件的,首先就是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了,如果有能力請律師肯定是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請標準的。其次,要看申請法律援助的案件是什么類型的,不同的案件有著不一樣的申請標準。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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