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與緩刑的區別:簡單地說,管制是刑罰的一種,而緩刑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被判處管制的被告人,不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監督執行,期滿則執行;執行緩刑的,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被告人,給其一定的考驗期,如果遵守了相關規定,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就要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客觀:(一)從法律屬性上比較雖然管制開放性刑種,并且從邏輯上講是最輕的一種,但是由于它沒有緩沖手段,一旦罪犯被判處后,必須立即交付執行,并且要實實在在地執行。當然在執行過程中可以減刑。緩刑不是一種具體的刑種,它只是刑種的附條件不執行方式,雖然其也在具體地執行,但是這種執行不是刑種的具體執行,只是考察方式。其作用是“有刑無刑”,即雖然罪犯被判處了具體的刑罰,但是其刑罰并沒有實際執行,通過緩刑考察,達到執行刑罰的效果。因此從法律屬性上講,緩刑的適用比管制還要“輕”得多,它更符合現代教育刑的要求,更有利于刑罰目的的實現。(二)從司法實踐上比較2003年全國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并適用緩刑的有134927人,占18.47%;判處管制的有11508人,占1.58%。兩者相比,適用緩刑高出適用管制16.89%。2004年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并適用緩刑的有154429人,占20.53%;判處管制的有12553人,占1.67%。兩者相比,適用緩刑高出適用管制18.86%。2005年判處有期徒刑、拘役并適用緩刑的有184366人,占22.23%;判處管制的有14604人,占1.76%。兩者相比,適用緩刑高出適用管制20.47%。看見,每年法院適用緩刑的數量均遠遠高于適用管制的數量。因此,從司法層面上講,取消管制并對犯罪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時宣告緩刑來彌補,就不會在司法上引起大的沖突或者混亂。(三)從技術層面上比較上文已經指出,緩刑和管制的適用或者設定適用的期限大致相同,當然緩刑還有比較長的考驗期;緩刑和管制的都是由公安機關考察執行,管制是不予關押、由公安機關執行。緩刑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和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同時,執行期間被執行人遵守的規定大致相同,從兩者的規定看,管制多一項“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其余四項規定的內容完全相同。因此,從這些比較看,緩刑的適用和執行與管制的適用和執行存在許多相同之處,取消管制從技術層面上講,也是完全可以操作的。(四)從適用后果上比較《刑法》第40條規定:“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滿,執行機關應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群眾宣布解除管制。”第76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因此,管制的直接后果是“管制期滿,宣布解除管制”,這也就是其刑滿“釋放”,同其他自由刑執行完畢一樣,完全恢復人身自由。而緩刑的直接后果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雖然這是在考驗期內附加條件的,即沒有再犯新罪、發現漏罪、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但是對絕大多數的緩刑犯來講,這個條件基本上或者幾乎是實現不了的,我們僅僅從法院每年適用緩刑的數量和比例上就可以看出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
法律分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適用緩刑。可不可以緩刑要看法院判決,緩刑不是濫用的,必須有可以緩刑的情節,比如對罪行確有悔意,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監外執行更利于改造和生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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