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的區別是什么?
監視居住與取保候審的區別:
一、適用條件不同
取保候審
①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③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幼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⑤持有有效出境證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偵查的;
監視居住
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懷孕或者正在不如自己嬰兒的婦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養人;
④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的;
⑤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特殊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更為適宜的;
⑥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二、是否可以申請
取保候審:可以 申請主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律師
監視居住:不能
三、執行地點不同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縣
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無固定住處的,可在指定居所執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障礙的,經上一級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居所執行)24小時內通知家屬。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四條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七十五條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六條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進行監控。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百度百科-監視居住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取保候審是什么意思?
一 、通俗一點講:
顧名思義,取保候審就是采取保證的方式,讓犯罪嫌疑人(被告)回家等待開庭審判。
二、用法律術語解釋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檢、法等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從而對其不予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三、其性質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其本身不是刑罰,它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至于當事人最終是否有罪,有什么罪,判什么刑,這要有法庭開庭審判后來認定。
四、其特點
1、保證的方式有二種: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
2、保證要隨傳隨到;開庭審理案件時,要到庭接受審判;
3、不予羈押,但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呆在家里,可以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前款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應當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單子丟了怎么辦
取保候審單子丟了怎么辦取保候審的單子丟了,直接和辦案機關聯系取回便可,都是有記錄的,可以取回;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送達回執是取保候審程序中的法律文書。簡單的說就是辦案機關要把當事人取保候審的事告訴居住地派出所,由居住地派出所對其監管。回執,就是用來證明辦案機關履行了告知執行機關(派出所)的證明。
取保候審的特點:
1.與國外的保釋制度相比,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2.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
1.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于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
2.“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