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多久開庭審理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后,一般是3個月左右開庭。一般來說,保釋后法庭開庭的最長時間不會超過十二月;不過,候審前的一般保釋與法庭開庭并無關系,只要證據完備,一般可在三個月內處理,視乎實際情況而定。取保候審是對犯罪人員的一種強制措施,也是一種刑罰;保釋并不意味著案件已經結束,只要執法人員在這段時間內找到所有證據,法庭判決就可以執行,因此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處理庭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取保候審后多久開庭審理
沒有具體規定,嫌疑人取保候審后,還要進行偵查,而偵查時間不確定,偵查結束后,還要審查起訴。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一律為二十日。其他情形,均應當在一個月內審結,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審結。所以說取保候審一個月內就要開庭,除非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要經過院長批準,然后延長3個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是對于犯罪人員作出的強制措施;這也是屬于刑法的一種;取保不代表案件就結束了,只要執法人員在這期間之內找到了所有的證據那么就可以進行開庭判決,所以,開庭的時就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
取保候審的條件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并不是意味著案件可以結束了,犯罪嫌疑人沒事了,犯罪嫌疑人還是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限制條件,直到收到警方的結案書才行。當然,開庭受理也要在法定期限內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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