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部分。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因其違法或不當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比如,如果政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非法拘禁或者濫用職權,給公民造成了損害,那么公民可以要求國家進行行政賠償。
刑事賠償則是指國家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因錯誤判決、錯誤執行等行為給公民造成損害而給予的賠償。例如,如果某人被錯誤定罪并且被判處監禁,那么這個人可以要求國家進行刑事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國家賠償并不包括所有類型的損害。一般來說,國家只對直接損失進行賠償,而不賠償間接損失或者精神損害。此外,國家賠償也受到一些其他限制,比如時效限制和免責條款等。
總之,國家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但具體的賠償標準和范圍可能因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而有所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其他相關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規定: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擴展資料:
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案例:
去年6月2日,山東范某乘坐客運公司的一輛中巴車外出辦事。途中,中巴車不慎翻入路邊溝內,范某受傷。事后范某住院治療45天,客運公司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同年9月和12月,范某因“外傷后應急障礙”癥狀,又先后兩次住院治療,其間共花去醫療費等費用1萬余元,客運公司又承擔了這部分費用。
今年5月,范某到法醫司法鑒定所對傷情進行了鑒定,結論為十級傷殘,建議繼續予以治療。范某拿到傷情鑒定結論后,將客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賠償后續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4萬元。
對此客運公司辯稱:對于原告的受傷,我們深表同情,也主動支付了3次的治療費用,范某再三索要賠償的舉動不近人情。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這一“沒完沒了”的訴訟請求。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后續醫療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3.3萬元。
本案涉及責任人賠償責任標準、繼續治療費用的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三個方面的問題:
其一,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責任人賠償責任的把握。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本案中,范某的后續治療是在康復期內發生的,說明他的身體并沒有得到完全康復,況且范某的后續治療與交通事故受傷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客運公司應當繼續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
其二,原告的后續治療等費用應當由客運公司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的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據此,受害人在一個治療期間結束后,后續康復期內發生的必要費用仍然可以要求賠償。
其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本案中,原告由于本次事故構成了十級傷殘,留有終身疾患,須長期服用藥物控制,給原告本人和家屬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可申請法院作出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
參考資料來源:
人民網-人身損害賠償是否“沒完沒了”(以案說法)
睢寧縣人民政府門戶網-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百度百科-人身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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