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取保候審是不是說明不嚴重
法律分析:取保候審不一定是問題不嚴重,只是說明沒有現實的危險。同時取保候審并不意味著不追究刑事責任,在取保候審期滿開庭時,主要有足夠的證據還是可能會判處實刑的,可以委托律師申請緩刑。取保候審就是采取保證的方式,讓犯罪嫌疑人(被告)回家等待開庭審判。它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拘留可以保釋出來嗎
可以。刑事拘留的保釋方式:
1、由被采取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取保候審的書面申請;
2、公檢法機關接到申請書后7日內作出是否取保的決定;
3、對于符合取保條件、被決定取保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及時提供保證人擔保或保證金;
4、公安機關對其予以執行。
我國的取保候審適用于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對于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只有在確定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保釋。但是對于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仍未審理結束的,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審。除此之外,在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婦女,也可以適用取保候審。因此,被刑事拘留后仍有機會保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辦理取保候審,可以免于起訴嗎
可以。滿足不起訴的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取保候審后可以爭取不起訴的情況有:1、嫌疑人因為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一年的取保候審期限中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收集到有效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確實犯罪,嫌疑人將不會被起訴。2、檢察機關認為嫌疑人雖然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應該做出的不起訴決定。
一、檢察院的原則:
1、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原則 ;
2、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原則 ;
3、依法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原則 ;
4、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5、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6、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7、依靠群眾原則;
8、檢務公開原則;
9、加強內部制約,規范業務工作。
二、檢查院的職能:
1、刑事檢察: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中履行審查批捕、提起公訴、監督公安、法院和監獄等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就是檢察機關履行的刑事檢察職能;
2、民事檢察:檢察機關通過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對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裁判和執行程序進行全程監督,監督人民法院的裁判結果是否公正、審判程序和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就是檢察機關履行的民事檢察職能;
3、行政檢察:人民檢察院通過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監督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和執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4、公益訴訟檢察:當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在遭到侵害時沒有人提起訴訟或者有關機關怠于履職,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就是檢察機關履行的公益訴訟檢察職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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