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從法與社會的關系來看,法律調整的人的意志的行為,未成年人本來就是智力尚未完全發育的孩子,故,雖有意志,但尚不成熟。從法的價值來看,法具有教育。強制。等社會價值。未成年人應當以教育為主,而非入刑。從法與道德層面來看,法律是底層的道德,并且社會的維持并非只需要法律,還需要道德,降低法律的年齡限制,并不會提高道德對于未成年人的感化。從中國的刑法規定來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三個階段,一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二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三是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段,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于他們發生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著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為了教育。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當不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時,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
確定什么年齡開始負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中的重要問題之一,因為刑事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要件之一。從我國的刑法規定來看,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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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2、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類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3、是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為相對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或者惡意補足年齡階段)。
4、是不滿十二周歲的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
中國刑法之所以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階段,其目的是有效地關心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對于他們發生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著重于教育、改造、挽救,即使對極度少數非處罰不可的進行處罰,其目的還是為了教育。因此,中國規定的犯罪年齡不但是科學的,而且是合理的。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 規定【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在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未成年人犯罪年齡涉及到是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法定的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量刑標準。當未成年人不滿12周歲時犯罪,可以不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當未成年人超過12周歲,不同的年齡階段也有不同的量刑標準。
《唐律疏議·名例律》“老小廢疾有犯”條將責任年齡及能力劃分為四段:
第一,16歲以上、未滿70歲,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必須對一切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第二,70歲以上、未滿80歲,以及11歲以上、未滿16歲的人,以及廢疾(指白癡、啞巴、侏儒、一手或一腿折、盲一目等)者,僅在犯死罪及幾類重要犯罪時要處以刑罰,其余犯罪都可以收贖;
第三,80歲以上、未滿90歲,以及8歲以上、未滿11歲,以及篤疾(雙目盲、兩肢廢,以及癲狂等)者,如果犯有謀反大逆、殺人等死罪,可以“上請”皇帝減輕處罰,犯強盜或竊盜以及殺人等罪可以收贖,對其他犯罪一概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四,90歲以上、未滿8歲,為完全無刑事責任年齡,不論犯什么罪,一概不承擔刑事責任。
除上述規定外,《唐律》對責任年齡和能力問題還有幾項補充規定:(1)對于教唆無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問題,《唐律》規定都由教唆者承擔刑事責任,要賠償的,由因這項犯罪而接受到利益的人賠償。(2)對于刑事責任追溯時效問題,《唐律》規定在犯罪的時候還年輕、或者還是健康人,但到案發被逮捕時已經是年老或殘疾人,要按照年老或殘疾人的法律來處理;相反犯罪的時候還未滿上述的這些年齡段,而犯罪被發現時已經年滿年齡段,仍然按照未滿年齡處理。顯然總的原則是從輕處理。(3)禮教規范與刑法規定沖突問題。對于某些觸犯禮教的犯罪,即使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也不能免其罪責。比如《斗訟律》中規定:毆打父母的,即使是幼小或殘疾人,雖然在法律上可以免于處罰,但在禮教上是嚴重的不孝行為,因此還是要追究,具體的處罰要“上請”,由皇帝來親自裁決。(4)本人責任與連坐責任?!短坡伞冯m然規定老幼廢疾犯罪可以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但如果是因家人犯有要連坐的重罪的,則不能免除。比如犯有謀反大逆重罪的,其親屬即使在90歲以上仍然要處死,7歲以下的兒童,也仍然要沒入官府為奴婢。
《唐律》的這些規定以后被長期沿用,歷宋、元、明、清各個朝代而無所修改。不過,明清法律還特意明確,90歲以上犯有謀反大逆的罪行的,不得免除刑事責任,這也體現了明清刑法對維護皇權的內容進一步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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