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法》中,對于公訴案件的撤訴問題是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guī)定:“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前一種是人民法院對撤訴行為的積極審查機制,后一種是解決人民檢察院消極訴訟行為。 所以,一般公訴案件的撤訴只能有公訴人,即人民檢察院提出,是否準許有人民法院來決定。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 公訴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guī)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刑罰的; (二)除 瀆職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過失犯罪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guī)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不能撤銷案件,但是在特定情況下,公訴案件可以被撤銷。公訴案件是指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有關規(guī)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得隨意向人民法院提起撤訴。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必須依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而對于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可以撤訴。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的規(guī)定,只要符合規(guī)定的情形,就允許撤訴。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公訴案件撤回起訴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 對于提起公訴的案件,發(fā)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證據不足或證據發(fā)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不負刑事責任的; (七)法律、司法解釋發(fā)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八)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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