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一審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審理期限,一個訴訟案件從立案到審結所能持續的最長時間。刑事訴訟案件一審最長時間為3個月,二審一般為2個月;適用簡易程序的刑事訴訟案件審理的最長時間為20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刑事案件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一審、二審)。
1、刑事拘留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但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拘留期限為17天。
2、偵查階段的期限
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于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4、審判階段(一審)
法院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具有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的,經上級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另外,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移送法院后,期限重新計算。
擴展資料:
開庭速裁案例
2018年11月14日上午,東安區法院刑事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一案。經審理,法院認定李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李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當庭進行宣判。
該案從開庭到宣判用時不到10分鐘,是牡丹江法院在2018年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修改實施后,首例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宣判的刑事案件。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速裁程序是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亮點之一。
過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也需要很長的時間,而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不受送達期限的限制,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有利于實現案件繁簡分流,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升審判質效,節約司法資源。
今后,牡丹江法院將繼續運行“繁案精審、簡案快審”的審理模式,同時加大適用速裁程序,深化改革,對案件實行繁簡分離,集中辦理速裁案件,提高當庭宣判率。同時,加強與司法局和檢察院的溝通、對接,在摸索中進一步完善速裁工作機制。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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