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一講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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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在刑法總論中,地位最重要,難度最大。
一、共同犯罪的本質
(一)實質原理:“違法是連帶的,責任是個別的”。
(二)形式的“相同性”
“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去犯罪”,也即一起制造違法事實。
判斷是否成立共同犯罪,應看違法事實的連帶性,而非犯罪特征的相同性。
二、共同犯罪的分類
1.從結構上看,共同犯罪分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是指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情形。
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是指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犯罪。例如重婚罪。
2.從作用來看,共同犯罪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
3.從分工來看,共同犯罪分為教唆犯、幫助犯、實行犯。
由于正犯對法益的侵害具有直接性,因此應先分析正犯,再分析共犯。
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一起實行行為,共同制造違法事實。共同正犯的成立條件是:帶著參與意識,實施實行行為。
一、客觀(違法)階層
(一)參與行為
共同正犯的參與行為,一般是實行行為,因此共同正犯一般指共同實行犯。
(二)參與意識
1.參與意識,是指意識到自己正在參與他人的違法事實。
2.如果一方由參與意識,另一方沒有參與意識,則屬于片面的共同犯罪。
3.如果雙方均沒有參與意識(沒有意思聯絡),則屬于同時犯,不構成共同犯罪。
(三)法律后果:“部分實行、全部負責”
二人成立共同正犯,則意味著在制造違法事實上具有連帶性。
二、主觀(責任)階層
共同正犯是客觀違法階層的一種犯罪現象。
1.模型1:對責任年齡不作要求。
2.模型2:對責任能力不作要求。
3.模型3:對故意、過失不作要求。
直接正犯,是指親自實施犯罪的實行犯。
間接正犯,是指不親自實施犯罪,而是利用他人犯罪,將他人作為犯罪工具加以支配。
一、客觀(違法)階層
一個人對他人形成支配力,主要源于三種情形:一是強制手段,二是欺騙手段,三是法定身份。
(一)強制手段
1.迫使無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犯罪。
2.強迫他人實施犯罪。
3.強迫被害人實施自損行為。
(二)欺騙手段
1.引誘無責任能力的人。
2.欺騙他人,利用他人有過失的行為。
3.欺騙他人,利用他人有故意的行為。
行為模型: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實現自己犯B罪的間接正犯的目的。
4.欺騙被害人實施自損行為。
(三)法定身份
行為模型:有身份者利用無身份者,有身份者構成間接正犯。
二、主觀(責任)階層
間接正犯,主觀上必須是故意。這是因為,間接正犯是指使他人,利用支配他人犯罪。
一、共犯從屬性
二、違法的連帶性與違法的相對性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違法事實。
一、客觀(違法)階層
教唆行為引起正犯的違法事實,二者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第一,教唆行為引起正犯的違法行為。這是教唆犯的成立條件。
第二,教唆行為引起正犯的違法結果。這是教唆犯的既遂條件。
二、主觀(責任)階層
在主觀(責任)階層,要求教唆犯必須具有教唆故意。
教唆故意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制造違法事實。
過失引起,不構成教唆;未遂的教唆,不成立教唆犯。
三、正犯制造的違法事實
(一)正犯的主觀預見
正犯制造的違法事實,可以是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過失犯罪,不影響教唆犯的成立。只是影響,在教唆犯的基礎上能否成立間接正犯。
(二)正犯的責任年齡
只要正犯制造了違法事實,教唆犯就成立。在主觀(責任)階層,正犯有無責任年齡,不影響教唆犯的成立。
(三)正犯的責任能力
只要正犯制造了違法事實,教唆犯就成立。在主觀(責任)階層,正犯有無責任能力,不影響教唆犯的成立。
四、處罰
幫助犯,是指故意促進他人制造違法事實。
一、客觀(違法)階層
(一)幫助行為的方式
第一,物理性幫助。
第二,心理性幫助。
(二)幫助犯的成立條件:幫助行為促進正犯實施違法行為
兩個條件:第一,幫助行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進作用;第二,這種合格的幫助行為連接到(作用于)正犯的違法行為上。
(三)幫助犯的既遂條件:幫助行為促進正犯制造違法結果(因果性)
當幫助行為連接到正犯行為上,幫助行為便成立幫助犯。當幫助行為與正犯結果具有因果性時,幫助犯既遂。
二、主觀(責任)階層
在主觀(責任)階層,要求幫助犯必須具有幫助故意。幫助故意,是指故意促進他人制造違法事實。
三、正犯制造的違法事實
幫助者只要滿足“故意促進正犯制造違法事實”,就成立幫助犯。至于正犯制造的違法事實,在主觀(責任)階層,是什么樣態(故意或過失,有或無責任年齡、責任能力),不影響幫助犯的成立,只是影響在幫助犯的基礎上能否成立間接正犯。
四、中立的幫助犯
判斷標準:第一,主觀上是否明知對方在犯罪;第二,客行為給對方犯罪是否起到實質緊迫的促進作用。
一、承繼的共同犯罪
(一)參與時間
承繼的共同犯罪,是指中途參與他人犯罪。與中途參與不同的是,事前參與與事后參與。
(二)責任劃分
中途參與者只需要對參與后的事情負責,對參與前的事情不負責。
二、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片面幫助
這是指甲暗中幫助乙實行犯罪,而乙對此并不知情。
片面幫助僅限于物理性幫助。
(二)片面教唆
這是指甲暗中教唆乙犯罪,而乙沒有認識到被教唆。
(三)片面實行
這是指甲暗中和乙共同實行犯罪,而乙對此不知情。
一、共同犯罪與身份犯
(一)真正身份犯
真正身份犯中有定罪身份,有身份者才有資格構成實行犯,無身份者只能構成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
分析路徑:分別分析每個人,若同時觸犯兩個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二)不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中有量刑身份。無身份者與有身份者共同犯罪,在量刑時,對無身份者不能適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二、共同犯罪與不作為犯
小孩犯罪,大人角色。
三、共同犯罪與實行過限
實行過限,是指甲乙共同實施A罪,乙多干了B罪。對于B罪,甲是否承擔刑事責任?
判斷標準: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圍。
四、共同犯罪與認識錯誤
共同犯罪與認識錯誤的結合問題,需要用到前文關于事實認識錯誤的知識、實行過限的知識。先辨認認識錯誤的類別,再進行處理。
五、共同犯罪與犯罪形態
(一)犯罪形態的從屬性
犯罪形態上,教唆犯、幫助犯的犯罪形態取決于實行犯。
(二)共犯關系的脫離
條件:脫離共犯關系,即消除違法的連帶性,具體而言,消除自己對另一人所產生的物理性、心理性的貢獻。
我國刑法根據作用分類標準將共犯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此外,我國刑法也規定了教唆犯。
兩種共犯分類的關系: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是分工分類;主犯、從犯、脅從犯是作用分類。二者沒有必然對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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