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申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對某一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可以的。當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 申訴 。對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原則上本人不同意不做出授權委托,家人無權申訴。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第 二審 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 審理期限 。
法律客觀: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刑事申訴 檢察部門依法辦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復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人民檢察院復查決定不予抗訴后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 不服人民法院 死刑 終審判決、裁定尚未執行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辦理。
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申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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