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是我們國家最嚴厲的法律,因為刑法的處罰方式不同于其他法律的處罰方式,刑法可能會限制人們的人身自由或者是剝奪人們的生命,所以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是特別彥的案件審理過程。那么刑事案件法院 移送管轄 要滿足什么條件 移送管轄的適用具備的條件 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 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 指定管轄 。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 訴訟 ,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后,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后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后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 二審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實踐中,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 管轄權異議 的,可視為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 什么是 刑事訴訟 管轄權異議 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是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司法機關違背管轄的規定,管轄了其無權管轄的案件或者認為其他司法機關更適合管轄的情況下,在法定期限內向有審查權的法院提出要求該司法機關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或更適合管轄的司法機關管轄的主張。我國 民事訴訟法 和 行政訴訟法 都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的管轄權異議制度,但該項制度在我國 刑事訴訟法 中一直沒有涉及。法國、德國、俄羅斯、日本以及香港、澳門地區等均在刑事訴訟法中對管轄權異議制度作了明確規定。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缺位,導致訴訟實踐中產生了一些問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刑事訴訟的公正、順利進行。因此,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對上述國家和地區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進行分析、比較及合理的借鑒,結合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建立起我國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保證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 專門管轄的人民法院有哪些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我國設立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目前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專門人民法院有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 (一)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違反刑法分則第十章,犯 軍人違反職責罪 的犯罪案件。另外司法實踐中,存在軍隊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轄權爭議問題,應該依據相關的司法解釋,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現役軍人(含軍內在編職工,下同)和非軍人 共同犯罪 的,分別由軍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轄;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全案由軍事法院管轄。 2.地方人民法院或者軍事法院以外的其他專門法院管轄以下案件: (1)非軍人、隨軍家屬在部隊營區犯罪的; (2)軍人在辦理退役手續后犯罪的; (3)現役軍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與服役期內犯罪一并審判的除外); (4)退役軍人在服役期內犯罪的(犯軍人違反職責罪的除外)。 (二)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鐵路運輸系統公安機關負責偵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壞鐵路交通和安全設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車上發生的犯罪案件,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案件可以由沒有管轄權的法院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也可以由下級法院移送到上級法院,或者經過法定程序由上級移交到下級法院。刑事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即: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管轄移送的規定是,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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