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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立案刑事案件多久結案,這有規定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7-14 11:47:35

一般刑事案件多久結案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是指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自訴案件,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自訴案件的具體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最后交執行機關執行。公訴案件的具體流程: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并附全案證據。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后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一般刑事案件全部結案八個月零七天。
刑事案件結案,公安機關對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在犯罪嫌疑人沒有被拘留或沒被批準逮捕之前,法律沒有規定相應的期限。如果嫌疑人被刑 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如果被批準逮捕,偵查羈押期限一般為2個月。
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
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結案時間法律沒有規定,對逮捕后的時間有明確規定。。

法律對限制人身拘押時間做了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拓展資料

刑事案件流程:

1、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機關一般應在3日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7日內作出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3、逮捕后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終結,提起審查起訴;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對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

4、對于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5、對于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刑事案件從逮捕嫌疑人之后應該在兩個月內偵查終結此案。

對于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對于以下幾種情況可以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再延長2個月。

邊遠地區的重大案件

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犯罪涉及面廣

取證困難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拓展資料:

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的區別: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刑事案件在公安局怎么處理算徹底結案

徹底結案有兩種情況:

1、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

2、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并在追訴時效內不再追訴。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立案后結案期限

1、公安機關既然已經逮捕犯罪嫌疑人,一般情況下在2個月結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再上述延長期限屆滿,(5個月)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2、在偵查終結后還要提交檢察院審查,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你所說的“徹底結案”應當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二是公安局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決定,并在追訴時效內不再追訴。
望采納,謝謝!

刑事案件在公安局,也就是偵查階段的話,偵查機關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處理決定的,算是徹底結案。

【法律規定】

1.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一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書。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六十一條 【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結論】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都會導致訴訟活動的終結,嚴格意義上來說立案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不予立案就不會啟動刑事訴訟程序。在刑事訴訟活動啟動之后,辦案機關也就是公安局要做出撤銷案件的處理后,才意味著刑事訴訟活動結束,徹底結案。

刑事案件在公安局,也就是偵查階段的話,偵查機關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處理決定的,算是徹底結案。
【法律規定】
1.根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
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
犯罪事實
需要
追究刑事責任
,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
不追究刑事責任
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第一百八十三
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
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
追訴時效
期限的;
(四)經
特赦令
免除刑罰的;
(五)
犯罪嫌疑人
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八十四
條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或者對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時,原犯罪嫌疑人
在押
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
釋放證明書
。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通知原
批準逮捕

人民檢察院
。對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
強制措施
的,應當立即解除強制措施;需要
行政處理
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交有關部門。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
孳息
、文件,或者凍結的財產,除按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另行處理的以外,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2.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和處理】【立案的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六十一
條 【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結論】
通過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偵查階段辦案機關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都會導致訴訟活動的終結,嚴格意義上來說立案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不予立案就不會啟動
刑事訴訟程序
。在刑事訴訟活動啟動之后,辦案機關也就是公安局要做出撤銷案件的處理后,才意味著刑事訴訟活動結束,徹底結案。

公安局立案刑事案件多久結案,這有規定嗎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最長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檢察院審查逮捕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準,此階段最快可為3-10日。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審判階段,如果沒有上訴、抗訴,一般是二個月,最長是六個月。綜上,針對刑事案件,只有最長多久結案的規定,沒有最快多久時間結案的規定。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公安局立案刑事案件多久結案,法律對此沒有規定,法律只對犯罪嫌疑人羈押的時間有相關的規定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案件已經偵破已經抓獲犯罪嫌疑人,那辦案期限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如果案件立案了,但案件沒有偵破,沒有抓到犯罪嫌疑人,那不存在結案的問題,現實中很多案件是偵破不了的。已經抓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拘留至逮捕最長37天,逮捕以后一般偵查期限是2個月,部分案件會延長。偵查期限屆滿,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如果能查到犯罪嫌疑人,則正常3個月內會移送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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