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解除取保候審條款
法律主觀:
解除取保候審 的條件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發現不應當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 取保候審期限 屆滿的。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和有關單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取保候審解除的條件
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是期間屆滿或者期間違反規定被逮捕的。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解除取保候審的時間分兩種情況:
1、一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情況,解除取保候審的時間即取保候審到期的時間,解除取保候審的時間在十二個月以內;
2、二是偵查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立即解除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辦案機關不及時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怎么辦
在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限到了的時候,此時要么是解除取保候審措施,要么就是變更為其他的刑事強制措施,雖然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解除仍然需要決定機關作出決定。實踐中,多數取保候審期間屆滿,辦案機關卻沒有及時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即便不解除也不算超期羈押(羈押強制措施只包括拘留和逮捕),故不涉及國家賠償,另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不及時解除的法律責任。
取保候審的解除包括辦案機關主動解除和當事人申請解除兩種方式。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均有權對于法定期限屆滿的取保候審,申請解除強制措施。
當事人認為檢察院采取取保候審法定期限屆滿,要求解除的,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日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認為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法定期限屆滿,要求解除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審查,對于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解除法定期限屆滿的取保候審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對不受理、不答復辯護人提出的解除取保候審要求的,也可以直接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的負責控告申訴部門申訴或者控告。對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怎么走
解除取保候審的流程怎么走法律分析:
1、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按照法律規定,取保候審的期限是一年,當期限屆滿時,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等司法機關,就會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前去辦理解除取保候審的相關手續。這時,就說明司法機關沒有充分的證據資料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在其收集到新證據、新線索之前,是不會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了。但是,解除取保候審并不代表就一定沒事了,只有收到公安機關的撤案(銷案)通知書,才算真正沒事。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若解除取保候審后,長時間仍沒有收到銷案通知書的,可以向公安機關詢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投訴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訴復議,盡可能保障自己的權益。解除取保候審條件如下:1、發現被取保候審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應當繼續采取取保候審,因此予以解除;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期限規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取保候審期限屆滿_,依法應當解除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衍生問題:
取保候審規定?
取保候審需要遵循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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