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刑事案件要坐多久牢
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致人重傷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管是二人間的打架,還是多人的聚眾斗毆,如果致人重傷的,根據刑法規定,都應以故意傷害罪來定罪量刑,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屬于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是聚眾斗毆的話,屬于聚眾斗毆罪,根據不同的情節和造成的后果適用量刑標準。其中,主犯判的重,從判得的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不超過 14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犯罪了多長時間判刑
犯罪了的判刑時間,具體如下:
依照我國法律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還不能立即被審判,需要兩到三個月才會移送到法院進行審判。整個期間,其家屬可以向相關機關申請取保候審。但是還是有特殊情況存在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很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那么在被批準逮捕的時候,根據掌握的相關事實,是可以直接判刑的。
刑事案件處罰責任是:
1、管制。管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種相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罰中最輕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對罪行較輕的作出的判決,公安機關在本人住所地執行;
2、拘役。拘役是一種短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由法院根據刑法對犯罪情節與危害后果較輕的人判處的刑罰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為拘役所執行;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對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適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最長不超過25年;
4、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也即沒有期限的徒刑,是對罪行較重的人終身監禁的刑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在服刑期間表現好或有立功表現等,刑法規定可獲得判刑,減刑后的最少服刑期不得少于13年;
5、死刑緩期2年執行。對罪行特別嚴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處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緩期2年執行的刑罰。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需要三四個月才能判刑,如果屬于犯罪或團伙犯罪時間會更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程序】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拘留多長時間才能判刑
刑拘之后判刑的時間,需要分情況而定:
1、一般的刑事案件刑拘24小時后,在3日內即可進行逮捕。逮捕后進行偵查羈押,不得超過兩個月。偵查羈押之后,由檢察院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時間期限為一個月。檢察院作出起訴決定后開始審判,一般情況下為兩個月。所以,一般情況下從刑拘到判刑為5個月03天;
2、對于流竄作案等情況逮捕期限可以延長至37日。逮捕后進行偵查羈押,不得超過兩個月。偵查羈押期間可以延長至三個月,對重大犯罪集團等案件可以延長至5個月。可能判十年以上的,可以延長至7個月。是否起訴決定延長至一個月15天,審判延長至6個月。所以,總計經歷14個月52天。
一、刑事案件結案最快多久
依據刑事案件的辦案流程,一般只有最長多久可以結案的規定,其實過程中是沒有最快多長時間結案的規定。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刑事案件一般大致需要經歷偵查階段(公安部門)、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和審判階段(法院)三個階段。
偵查階段的執行部門是公安部門,公安部門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分子實施刑事拘留,一般需要三天提請檢察院進行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天,最長只可延長至三十天,檢察院會在七天之內決定是否同意批準,該階段最快時間三至十天。逮捕后的偵查時間一般不可超過兩個月,如遇復雜的案件,可經上一級檢察院批準最多延長一個月。如所涉案情在交通不便地區或是重大的犯罪組織、流竄作案等情況,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兩個月。對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兩個月。
審查起訴階段時間是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最多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后如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部門補充偵查,也可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期限為兩次。
如沒有上訴或抗訴,審判階段一般是兩個月,最長是六個月。
二、取保候審后公安偵查有期限嗎
取保候審后的偵查期限不能超過六個月,具體時間則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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