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賠償?
傷殘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1)60周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年。
(2)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
(3)75周歲以上人員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5年。
上述公式中的傷殘系數是如果確定的呢?
傷殘系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系數計算,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北京
1、死亡和殘疾賠償金一項,依受害人是城市或農村的戶籍,分別適用不同的標準,城市的適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農村的適用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這兩種標準相差不小。
(北京2007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1,989元/人)
2、醫療費按據支付
3、伙食補助費按當地的職工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喪葬費以六個月職工平均工資為標準。
5、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
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
1、關于交通費的計算標準。
在實踐中,一般認為,交通費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車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但是,也要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和救治的實際需要,靈活予以掌握。
1.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等,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
1.2乘坐火車的,應以普通硬座火車為主,特殊情形下,需要乘坐軟座、臥鋪的,也應當容許,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其合理性。
1.3在緊急情況下,還應當允許乘坐飛機,也要由受害人說明其正當理由。
2、關于醫生出診的交通費。
由醫生到受害人處出診的,如果出診的交通費已經納入醫療費中,那么,受害人從醫療費中得到賠償,無需再納入交通費中。如果并未計入出診費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則該支出應按交通費予以賠償。
3、關于受害人或其陪護人員使用私家車的費用。
在前往治療或轉院中使用私家車作為交通工具的,應賠償其正常的實際支付的費用,如相應的、合理的燃料費、停車費、過路費等。
4、關于正式票據。
正式票據是指國家承認的能夠作為報銷憑證的稅務發票和收費收據,包括正式發票、汽車票、火車票、輪船票、飛機票、出租車發票以及過路費收據等。
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營養費、
是指受害人僅靠藥物治療和普通的飲食攝入尚不能滿足身體的需要,不能恢復健康,而需要普通飲食以外的營養品作為對身體補充而支出的費用。營養費的賠償,應經治療醫院或法醫的鑒定,病經人民法院核實,確認受害人確實需要補充營養食品作為輔助治療的,可以酌情賠償,但數額不宜過高,一般不超過正常飲食的一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2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下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住宿費
的賠償標準,必須到外地醫院治療的受害人,因醫院無病床或受其他條件的限制,確實需要候診,病情也不允許其返回家中,受害人本人和必要人的護理人員的住宿費應由經營者賠償。住宿費的賠償標準,原則上應當低于當地工作人員的出差標準。根據實際需要,也可以當地工作人員出差標準計算,病以住宿費的發票為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1條
誤工損失
被撫養人的生活費賠償標準
受害人死亡的:
(1)城鎮居民中:
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被撫養人撫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8-N)÷扶養義務人人數(N<18);
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2)農村居民為:
未成年人:扶養費=(市公布)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性支出×(18-N)(N<18)÷扶養義務人人數。
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扶養費=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0年,(但超過60周歲的每增加1歲減少1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扶養義務人人數
2、受害人傷殘的,上述公式(1)、(2)再乘以傷殘度(1級為100%,2級為90%至直10級10%計算)
3、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范圍。受害人是唯一扶養人,侵害人應當承擔被扶養人的全部生活費;還有其他同一順序扶養人的,侵害人應當承擔受害人承擔的份額。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如父親傷亡,還有母親或者其他人扶養的,這一部分他不承擔,他只賠償受害人應當負擔的那一部分。
4、賠償總額的限制。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5、依法應當由受害人扶養的人,在受害人死亡以前不需要其實際扶養,而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判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支持。受害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有權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費。
6、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或者造成死亡的,被扶養人還是胎兒,在他出生以后,也應該賠償。胎兒在未出生前雖尚不具有權利能力,不享有被扶養的權利。但是胎兒在出生之前,已經事實上存在了,并且終究要出生成為一個活體的人或死胎。如果在胎兒孕育過程中,作為胎兒的扶養人被致死,其出生后應有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但對其出生的胎兒怎樣給付扶養損害賠償,我國《民法通則》未作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有3種具體情況。
(1)、胎兒因合法婚姻關系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胎兒出生
后,胎兒的母親與胎兒的爺爺、奶奶為爭奪扶養損害賠償權發生矛盾時,應由胎兒的母親作為胎兒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扶養損害賠償權。
(2)、胎兒因合法婚姻關系以外的男女性行為而受孕,在胎兒孕育過程中扶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因受害人一方有一定的法律常識,請求對死者的尸體進行部分提存,為胎兒出生后行使扶養賠償權保存了證據。由于受害一方當事人沒有法律常識,待尸體處理后,胎兒出生時發現胎兒無人扶養,才想到要為胎兒行使扶養賠償請求權時,因胎兒為非婚生子女,要想證明胎兒與扶養人這間原存在親權關系卻沒有了證據,導致在實踐中權利主體不能確認使這類型案件的胎兒的扶養賠償權無法行使。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應負擔子女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及《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這些規定,均體現了胎兒不論是合法婚姻關系受孕還是合法婚姻關系以外的男女性行為受孕,就胎兒而言,都應享有扶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若受害人死亡,尚有胎兒仍在孕育過程時,執法機關就應當告知受害者的親屬,在征得其親屬同意的情況下,保存死者的部份尸體作為檢材。這樣待胎兒出生后為活體時,間按受害人在請求扶養賠償時才有充足的證據,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保護。
7、被扶養人的年齡,
男性在十八周歲以上、
六十周歲以下,女性在十八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的,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的證明,同時應提供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其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書面證明。
其計算公式為:
(1)不滿18周歲人員被扶養人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18-實際年齡)。
(2)18周歲-60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年。
(3)60周歲-75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20-(實際年齡-60)]年。
(4)75周歲以上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生活費=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養人時,賠償義務人承擔的被扶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扶養人數。
(6)被扶養人有數人時,賠償義務承擔的年賠償總額≤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性支出)。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和標準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如下: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僅限于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2、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為,救治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期間伙食費及住宿費等;3、物品損害賠償標準為,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的價格。
一、如果本人無能力賠償,可由別人代為賠償的:
1、根據《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損失,其父母有賠償義務,應由其父母賠償。
2、如果有同案犯或者其他人參與作案,其他人不管構成犯罪還是不構成犯罪,根據民法通則規定,都要承擔民事責任,都應賠償。
3、被告人犯罪行為的違法所得,如果有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對這一部分,其家屬有退賠義務。
4、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是應當判處死刑,并且必須執行的,那么,被告人的親屬應被告人的請求,或者主動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替被告人賠償。當然,這種賠償也應視為被告人進行的賠償,據此可以對被告人依法適當從寬處罰。
5、成年人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雖然不能讓其家屬或者動用家庭成員共有財產賠償,但可以動用家庭財產中屬于犯罪人那一部份賠償。
二、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是什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七條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哪些內容
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以下內容:
1、《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我國國家賠償的種類有三種。一是行政賠償。二是刑事賠償。三是民事、行政訴訟中國家侵權損害賠償。
2、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違反國家規定我收財物、攤派費用的。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3、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改判無罪,原判罰金、魔獸財產已經執行的。
4、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國家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僅限三項: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強強措施(包括拘傳、拘留、罰款等)的損害賠償。民事、行政訴訟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賠償。法院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包括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申請人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強制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或者票證。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等等)造成損害的賠償。
刑事賠償范圍包含哪些內容
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