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斗毆刑事一般判多久
對于聚眾斗毆罪一般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于有特殊情節的就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這是在刑法上的規定。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罪,是指聚集多人攻擊對方身體或者相互攻擊對方身體的行為。
所以,對于聚眾斗毆罪一般處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于有特殊情節的就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斗毆的;(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斗毆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未成年聚眾斗毆罪檢察院怎么判
未成年聚眾斗毆罪檢察院判刑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未成年聚眾斗毆可能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如果未成年人已滿十六周歲,且為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或積極參加人員,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對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此外,未成年人聚眾斗毆時不滿十六周歲的,不負刑事責任。
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主要都有如下幾項:
1、客體要件:聚眾斗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
2、客觀要件: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
3、主體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4、主觀要件: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判刑是根據后果嚴重程度來判決,一般后果比較輕通常是教育和要求家長加強監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屬于什么類型的犯罪
聚眾斗毆罪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聚眾斗毆罪的社會影響比較惡劣,最高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
斗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范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顧。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但并非所有參加聚眾斗毆者均構成聚眾斗毆罪。只有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對于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斗毆罪量刑標準
法律分析:1、聚眾斗毆罪量刑的標準: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聚眾斗毆雙方參與人數達到五人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聚眾斗毆人數每增加三人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二次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即:多次聚眾斗毆的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械聚眾斗毆的)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聚眾斗毆人數、次數、手段、傷害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中三次以上聚眾斗毆屬于多次眾斗毆雙方達到二十人以上的,屬于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2)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聚眾斗毆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聚眾斗毆人數超過二十人,再每增加三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6)聚眾斗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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