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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自救行為(自救行為屬于正當行為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9-27 23:22:50

刑事法:刑法常考考點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權利,其本質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它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正當、合法行為,它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反而對社會有益,因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支持。

  正當防衛的條件:

  (一)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是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對此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法侵害”的范圍不僅包括犯罪行為,還包括其他嚴重違法行為,因為犯罪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為,沒有理由禁止公民對其他嚴重違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衛;而且,公民在受到侵害時往往難以區分犯罪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將不法侵害限于犯罪行為,不利于公民進行正當防衛。

  2.然而,并非對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進行防衛,能夠被防衛的不法侵害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不法侵害必須是人實施的侵害。在野生動物侵害合法權益時進行的反擊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而僅僅是一種自衛行為;在人利用動物侵害他人的情況下,動物是人進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將該動物打死打傷的,屬于使用給不法侵害人的財產造成損害的方法進行的正當防衛;此外,不法行為人往往只限于自然人,對于法人的不法行為,不能對法人整體進行正當防衛,只能對以法人名義實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進行。第二,不法侵害通常是積極作為的行為,并且這種積極作為往往帶有暴力的或侵襲的性質,像貪污、受賄等不法侵害,一般不能對之進行正當防衛。當然,對于不作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為人履行義務,需要進行正當防衛的,也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第三,不法侵害必須達到一定的強度,即一般必須具有攻擊性、破壞性和緊迫性,不法侵害行為已經威脅到了公民人身安全、身體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以及重要的公共利益的安全,如果不及時防衛將會給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基于上述認識,對下列幾種行為,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1)對合法行為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合法行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業務行為等;(2)對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實行反防衛;(3)對緊急避險行為不能實行正當防衛;(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5)對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3.如果事實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為人誤認為存在不法侵害而對臆想中的侵害者進行防衛,則屬于假想防衛,如把捉迷藏而躲在草堆中的小孩誤認為是小偷而加以防衛。對此種情形,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失而予以不同的處理:如果主觀上有過失,并造成法律規定的損害后果,依過失犯罪論處;如果沒有過失,則應當按照意外事件處理,不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并且尚未結束。對“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關鍵是要判斷不法侵害開始和結束的時間。關于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一般來說,可以理解為不法侵害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在外在形態上表現為不法侵害人已經逼近侵害對象、已經著手實行侵害、已經威脅到被害人的安全,如殺人犯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強*犯對婦女實施暴力或暴力威脅。但對此不能作絕對化的理解,對于危險性大的不法侵害,雖然尚未著手,但現實的威脅如果已迫在眉睫,也應當允許進行正當防衛,如強*犯潛入受害婦女的住房,即將實施強*行為,此時即可對其實行正當防衛。對于犯罪預備行為一般不能實行正當防衛,但是,當預備行為本身又構成另一犯罪(如為殺人而盜槍),則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關于不法侵害的結束時間,一般以不法侵害對合法權益所形成的現實危險是否排除為標準來進行判斷。具體說,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是指合法權益已經不再處于緊迫的、現實的侵害、威脅之中,或者說不法侵害行為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威脅合法權益。在實踐中,下列情形一般均應視為不法侵害已經終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經完結;二是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侵害;三是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在侵害財產權益的情形中,不法侵害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如果其侵害狀態仍在繼續之中,可以即時排除的,仍應認為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可以對其進行正當防衛。如盜竊犯盜得財物剛逃離現場,失主馬上追擊并奪回財物,應認定為正當防衛。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時,進行所謂“防衛”的,稱為防衛不適時。

  防衛不適時有兩種情況:一是事前防衛。就是在不法侵害尚未開始,還處于或然狀態,就進行所謂的正當防衛,一般來說,這屬于一種“先下手為強”的故意犯罪。二是事后防衛,是指在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后,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加害,事后防衛大多是報復性的侵害,構成犯罪的應以故意犯罪論處;但行為人也可能基于認識錯誤而進行事后防衛,例如,不法侵害人在殺人過程中中止了犯罪,而被害人誤以為是暫時停止了犯罪,趁其不備予以反擊,造成重傷。對此應按照處理認識錯誤的原則,根據防衛人主觀上是否有失,分別按照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處理。

  (三)具有防衛意識

  具有防衛意識是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主觀上必須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出于上述目的,則不能成立正當防衛。防衛意識包括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防衛認識,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防衛意志,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以下三種情況就屬于不具有防衛意識,不能成立正當防衛:1.防衛挑撥。是指行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釁、引誘等方法促使對方進行不法侵害,爾后借口防衛加害對方的。2.相互的非法侵害行為。是指雙方都出于侵害對方的非法意圖而發生的相互侵害行為,如互相斗毆。當然,如果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經放棄侵害,例如宣布不再斗毆或認輸、求饒、逃跑,而非法侵害的另一方仍窮追不舍,繼續加害,則已經放棄侵害的一方就具備了進行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可以為了制止對方的進一步加害而采取必要的反擊措施,這種情形下的反擊可以成立正當防衛。3.偶然防衛,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巧合了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如甲故意用槍射擊乙時,乙剛好在持槍瞄準丙實行故意殺人行為,但甲對乙的行為一無所知。

  (四)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

  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防衛是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只有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防衛,才能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繼續實施不法侵害行為,才可能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這里的不法侵害人,只限于實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動物、財產和法人,更不能及于無辜公民。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具有責任能力,并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對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的侵害,只要具有緊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為無責任能力人,都可以對其進行防衛反擊,但在防衛手段上應有所節制。對于針對第三者進行所謂防的,稱為防衛第三人,應視不同情況處理。如果故意針對第三者進行所謂防衛,就應作為故意犯罪處理;如果誤認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人而進行所謂防衛的,則以假想防衛來處理。

  (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防衛行為必須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便是防衛過當。對于如何理解“必要限度”,刑法學界存在必需說、基本相適應說、相當說三種不同的觀點。通說認為,防衛行為只要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衛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及造成的損害又不是明顯超過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的,均屬于正當防衛的范圍。

  防衛過當及其刑事責任: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于防衛過當。在我國刑法中,防衛過當不是一個獨立罪名,因此,對防衛過當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罪過和客觀后果,援引相應的刑法條文定罪。對于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通說認為,防衛過當在主觀上不可能是直接故意,一般是過失,但也不排除間接故意的可能性,如被害人將強*犯*后,因精神過度緊張和害怕行為人醒來,就拼命毆打致其死亡。因此,在防衛過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情況下,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僅有過失,則應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間接故意,則成立故意殺人罪。對于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殊正當防衛: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特殊正當防衛,也無過當防衛。特殊正當防衛,除了防衛起因與防衛限度外,其他條件與一般的正當防衛相同。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的特殊防衛,其前提條件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能以其行為最終成立何種罪名為標準得出結論。搶劫罪等雖然在一般情況下視為一種暴力犯罪,但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以暴力方式實施,更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當然,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不僅限于刑法條文所列舉的上述犯罪行為,還包括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劫持航空器等)。一般正當防衛超過了必要限度就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而對特殊防衛來說,即使造成了不法侵害人傷亡的重大損害,也不構成防衛過當,防衛人不負刑事責任。

  例解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關于刑法對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錯誤的?(2005/2/59,多選)

  A.對于正在進行殺人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沒有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能稱為正當防衛

  B.“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僅說明其前面列舉的搶劫、強*、綁架必須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說明只要列舉之外的暴力犯罪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應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c.由于特殊正當防衛針對的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這種犯罪一旦著手實行便會造成嚴重后果,所以,應當允許防衛時間適當提前,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處于預備階段時,也應允許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D.由于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可以殺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結束后,當場殺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屬于特殊正當防衛

  [答案及解析]ACD.考查特殊正當防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刑法筆記: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一、排除犯罪事由的分類

  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律行為、正當業務行為、被害人(不包括放棄生命權)、自救行為、自損行為(戰爭時軍人自傷行為除外)和義務沖突行為。

  二、正當防衛

  (一)正當防衛的條件

  1、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①可以是犯罪行為和違法行為

  ②需要具有一定的攻擊性、緊迫性、暴力性

  例:投毒行為,不具有暴力性和破壞性,不能正當防衛

  ③人為的不法侵害

  2、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

  有的預備行為非常逼進被害對象,也可以采取正當防衛。比如入室的行為。

  在財產性犯罪的已經既遂,但還來得及挽回損失的,應認為是正當防衛。

  事先防衛和事后防衛都是防衛不適時。

  此外,私自使用電網、炸彈等危險方法防范犯罪侵害(如防盜),造成損害結果的,通常屬于事先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

  3、具有防衛意識

  ①保護合法的權益

  ②包括本人、他人和國家的利益

  ③防衛挑撥(目的不正,誰首先動手不重要)、相互斗毆(注意轉化, 雙方都是非正義,若有一方退出,另一方窮追時,退出方有防衛的權利)和偶然防衛不屬于正當防衛

  ④保護非法利益對搶劫犯的反擊,不構成正當防衛,都是違法行為

  4、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

  ① 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只能對正在進行犯罪的人進行正當防衛。

  ② 可以針對不法侵害者的財產,主要是其所屬物(理解為工具)

  ③ 對無不法行為的第三者的防衛不是正當防衛,但不排除適用緊急避險制度的可能。

  防衛中誤認對像,對被誤擊的人而言,不成立正當防衛;

  5、不超過必要限度

  重大損害的程度,一般是造成重大傷害。

  必要限度是雙方力量對比是相當的。

條件 否則為 定罪 說明
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 否則屬于假想防衛 有過失且刑法認定為過失犯罪的,為過失犯罪,沒有過失的屬于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否則成立事前防衛或事后防衛 事后防衛屬于故意犯罪 不法侵害結束的時間:被制服、喪失侵害能力、自動中止、逃離現場。
具有防衛意識 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不具有防衛意識。    
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 否則為假想防衛 有過失且刑法認定為過失犯罪的,為過失犯罪,沒有過失的屬于意外事件 侵害結束的時間:盜竊、搶劫中若人的侵犯結束,但財物的侵犯未結果,則還屬于正在進行的情形
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否則為防衛過當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人身上指重傷)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防衛過當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時,如果是由于過失,成立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如果是間接故意,成立故意傷害罪。
  (二)防衛過當

  構成犯罪,一般是過失;也不排除間接故意。

  (三)無過當防衛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行兇的理解:重傷害以上的傷害行為。

  a.針對暴力犯罪。麻醉搶劫不能適用。

  b.還包括其他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等。

  c.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結束后,行為人將犯罪人殺害的,屬于事后防衛。

  厲某擊傷欲行兇者案。職工陸某與廠長因管理問題發生口角,隨后叫來丈夫和弟弟。陸某的丈夫和弟弟持鐵棍、木棍到工廠,聲稱要廢了廠長。二人持棍棒砸打辦公室和預算室的門窗玻璃,并欲闖進預算室毆打廠長。此時,厲某持鐵管從背后擊打二人,致一人重傷、一人輕傷。屬于針對正在行兇不法侵害實行防衛,不過當。

  偶然防衛:故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巧合了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如甲故意用槍射乙,乙剛好在持槍瞄準丙實行故意殺人行為,但甲對乙的行為一無所知。

  (3)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危險來自:1、大自然的自發力量;2、動物的自發襲擊;3、疾病等特殊情況;4、不包括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義務的人

條件 否則為 定罪 說明
合法權益面臨現實危險 假想避險 按假想防衛處理 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員的公務行為。
危險正在發生 避險不適時 按防衛不適時處理  
出于不得已而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在可以采取其他合法方法避險時,如果行為人采取避險行為的 應視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況和客觀損害分別認定為故意犯罪、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1.沒有其他合法方法時,才允許緊急避險。
2.損害的是指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危險來源本身。
具有避險意識 故意引起危險后避險的屬于故意犯罪    
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避險過當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不允許犧牲他人生命來保護財產。
2.不允許犧牲他人重大財產來保護自己的較少財產。

自助行為的適用限制為哪些

自助行為的適用限制為:
1、情況緊迫;
2、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
3、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4、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措施;
5、采取的措施只限于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
6、事后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一、目的要件: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
二、情勢要件:情事緊迫又不能及時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
三、對象要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
四、行為要件:施加法律或社會所認可的強制行為;
五、限制要件:以必要為前提,并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自救行為又稱“自助行為”。權利被侵害的人,沒有按法律上的正式程序,而是憑借自己的力量來恢復權利的行為。大陸法系民、刑法理論中阻卻違法事由的一種。
主要特征是:
(1)自救行為發生在權利受到侵害之后,如果發生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過程中,則屬于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
(2)如不及時實行自救,就有可能錯失良機,使權利恢復發生明顯的困難。
(3)自救行為所使用的方法,從法的整體精神和一般社會觀念上看是合適的。一般來說,權利受到侵害,應當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如果廣泛地承認自救行為阻卻違法,將會違反法治國家的原則導致法制的混亂。因此大陸法系民、刑法學者一般都主張,應當全面地考慮緊急的程度、方法的相當性以及法益的均衡等,在嚴格的條件下承認自救行為。
自助行為和自衛行為的區別:
一、自助行為和自衛行為定義不同。自衛行為,是指由高度缺乏的需要或長期未獲滿足的需要引起的挫折、沖突及緊張之類的應激行為反應。
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到不法侵害之后,為保全或者恢復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
二、自助行為和自衛行為性質不同。自衛作為一種阻卻違法的理由,是指當一個人受到他人的即時非法打擊并沒有機會為其抵抗打擊而訴諸法律時,而對侵犯者采取合理的武力打擊以防衛自己不受身體傷害,其在這種情況下對加害人的打擊是合法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自助行為的性質屬于私力救濟,與緊急避險、正當防衛的性質是相同的。自助行為作為正當化事由的根據即在于其是權利。私力救濟分為自衛行為和自助行為,上述的緊急避險和正當防衛就是自衛行為。
三、自助行為和自衛行為實施的條件不同。自衛中的武力行為的使用,必須首先具有對方的暴力行為,或至少自衛者合理地相信他人的非法暴力行為的存在。非法的暴力行為一般包括犯罪行為,如謀殺、非預謀性殺人、企圖的謀殺的毆擊、襲擊等,和侵權行為(一般是毆打和恐嚇),對合法的武力不能使用暴力進行自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情況緊迫且不能及時獲得國家機關保護,不立即采取措施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必要范圍內采取扣留侵權人的財物等合理措施;但是,應當立即請求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自救的舉動

自救的舉動有熟悉環境、借助器材、標志引導等。

1、熟悉環境

就是要了解和熟悉我們經常或臨時所處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環境。對我們通常工作或居住的建筑物,事先可制定較為詳細的逃生計劃,以及進行必要的逃生訓練和演練。對確定的逃生出口、路線和方法,要讓所有成員都熟悉掌握。

2、借助器材

逃生和救人的器材設施種類較多,通常使用的有緩降器、救生袋、救生網、救生氣墊、救生軟梯、救生滑桿、救生滑臺、導向繩、救生舷梯等等,如果能充分利用這些器材和設施,就可以火“口”脫險。

3、標志引導

在公共場所的墻面上、頂棚上、門頂處、轉彎處,要設置“太平門”、“緊急出口”、“安全通道”、“火警電話”以及逃生方向箭頭、事故照明燈等消防標志和事故照明標志。被困人員看到這些標志時,馬上就可以確定自己的行為,按照標志指示的方向有秩序地撤離逃生,以解“燃眉之急”。

自救行為

自救行為又稱“自助行為”。權利被侵害的人,沒有按法律上的正式程序,而是憑借自己的力量來恢復權利的行為。大陸法系民、刑法理論中阻卻違法事由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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