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刑訊逼供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刑訊逼供罪;
2、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3、主體為司法工作人員;
4、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二百四十七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法247條是什么內容
對于犯罪的構成就是有著相應的構成要件的,其中如果是一些特殊群體的犯罪相應的處罰就是更為嚴重的,在刑法247條當中就是對于司法工作人員的犯罪規定的。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刑法247條規定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對于犯罪的構成就是有著相應的構成要件的,其中如果是一些特殊群體的犯罪相應的處罰就是更為嚴重的,在刑法247條當中就是對于司法工作人員的犯罪規定的。下面就讓我為大家帶來刑法247條規定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一、刑法247條規定 該條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構成刑訊逼供罪或暴力取證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刑法》第232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該罪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查處。
二、刑訊逼供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刑訊逼供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身體造成某種損害,嚴重的還可能致人傷殘甚至死亡。這就與故意傷害的危害后果有相似之處,依本條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條關于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于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區別本罪與傷害罪的界限時應注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為人是以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為目的,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是以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為目的,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2)犯罪條件不同。本罪是行為人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而傷害罪一般不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的。 (3)侵害的對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民,不僅限于犯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4)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即依法負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審訊職責或協助進行審訊的司法工作人員;而傷害罪的主體沒有任何限制。三、刑訊逼供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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