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規定,拘役判決生效后,在押人中的家屬即可到看守所探望。但親友探視需要遵守看守所的規定,按照流程進行探視,在實踐中,親友探視的通常需要注意以下情況: 1、根據刑法規定,判據拘役的,罪犯每個月是可以回家一至兩天探親的,但現實執行情況堪憂,幾乎沒有看守所、拘役所等或執行這個規定。其后果,就是親友不得不到看守所進行探視。 2、親友可以在什么時候探視,各地的看守所的探視規定不同,有的看守所是在法院判決生效后,即可探視,有的看守所是在收到法院送達的《執行通知書》后,才可探視。所以可提前電話和看守所聯系,問清楚再去探視,免得白跑一趟。 3、根據監獄法等相關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現在大部分監獄看守所,也都允許朋友進行探視。 4、探視是有探視日的,不同的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日是不同的,有的看守所是每周設定一個探視日,除了該日可探視外,其余時間均不可探視,有的是每周設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探視日。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都可以探監。 5、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判決生效,是指一審宣判后的10天內,當事人沒有提起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法院判決書生效。若是二審判決的,判決書一經作出,即為生效。 6、探視在押人員時,要帶身份證(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或證明與在押人員關系的戶口本。沒有身份證件的,是不允許進行探視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
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看守所是能探視的,具體規定是,在偵查期間,只能是辯護律師去會見,其他人員不得會見;其他階段,其他人員可以會見。如果是行政拘留,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法律客觀:《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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