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拘留的人,也可以保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知,對于適用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該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獨適用附加刑的行為人。如果是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確保適用取保候審不會導致社會危險性的,才能適用。還有,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哺乳期的婦女,在沒有社會危險性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取保候審。除此之外,在羈押期限屆滿后,案件仍未審理結束的,也應當適用取保候審。因此,刑事拘留后,符合適用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保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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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的法律依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的婦女;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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