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登記又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申請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1.登記是依當事人申請的行為。,2.登記是國家專職部門的活動。,3.登記內容為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4.登記事項須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二)性質,不動產登記的性質,是指不動產登記行為的法律屬性。關于不動產登記的性質,大致有三種學說:,1、公法行為說。,2、證明行為說。,3、司法行為說。不動產登記并非登記機關的行政管理行為,其本質應為產生司法效果的事實行為。,(三)登記包括的權利,1、集體土地所有權;,2、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3、森林、林木所有權;,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5、建設用地使用權;,6、宅基地使用權;,7、海域使用權;,8、地役權;,9、抵押權;,10、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四)功能,首先,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功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場經濟需求。有關人士認為,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這是制度本身的價值,是基本功能。嚴格地講,是制度的經濟學價值,服務于市場經濟。不動產登記制度首先要實現其主導價值,發揮其經濟學價值。如果主導價值都不能實現或者無法實現,這項制度以及此項工作自然會“功敗垂成”,何言其他價值?,其次,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用途——為全國統一的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形成構建明晰的產權基礎。同時,可以適度挖掘不動產登記的衍生價值。很多制度之間是有關聯的,可以相互補充、取長補短。反腐敗制度建設與完善,不是“單打獨斗”,應該利用一切當今的與正在建立的制度資源,應該是“組合拳”。關注權力的“制度籠子”,不只是單純的反腐防腐制度,還有其他制度的幫襯與堵漏,形成制度的疊加,更加嚴絲密縫,不給權力留下絲毫機會。,是權利人申請國家職能部門將有關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的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一)登記是依當事人申請的行為。,(二)登記是國家專職部門的活動。,(三)登記內容為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四)登記事項須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登記的作用,首先,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功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是基于健全市場經濟需求。有關人士認為,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市場經濟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這是制度本身的價值,是基本功能。嚴格地講,是制度的經濟學價值,服務于市場經濟。不動產登記制度首先要實現其主導價值,發揮其經濟學價值。如果主導價值都不能實現或者無法實現,這項制度以及此項工作自然會“功敗垂成”,何言其他價值?,其次,我們要明確不動產統一登記的用途——為全國統一的不動產交易市場的形成構建明晰的產權基礎。同時,可以適度挖掘不動產登記的衍生價值。很多制度之間是有關聯的,可以相互補充、取長補短。反腐敗制度建設與完善,不是“單打獨斗”,應該利用一切當今的與正在建立的制度資源,應該是“組合拳”。關住權力的“制度籠子”,不只是單純的反腐防腐制度,還有其他制度的幫襯與堵漏,形成制度的疊加,更加嚴絲密縫,不給權力留下絲毫機會。,最后,制度設計很關鍵。不以反腐需求為初衷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這種思路是有道理的,但是也不能諱言該制度附帶的反腐敗功能。應將反腐敗基因注入該項制度的設計中,至少要預留一定的預期與空間,這并不會消解它的市場經濟的核心價值。,(一)詢問內容,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應根據不同的申請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以下內容,并制作詢問記錄,以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1、申請登記的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否存在共有人;,3、存在異議登記的,申請人是否知悉存在異議登記的情況;,4、不動產登記機構需要了解的其他與登記有關的內容。,(二)詢問記錄,詢問記錄應當由詢問人、被詢問人簽名確認。,1、因處分不動產申請登記且存在異議登記的,受讓方應當簽署已知悉存在異議登記并自行承擔風險的書面承諾;,2、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核對詢問記錄與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申請登記事項之間是否一致。
法律客觀:《 民法典 》 第二百一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律師解答
不動產登記的意義是:
1、轉移不動產的所有權;
2、保護個人產權。因不動產的不可移動性,導致其所有權屬無法通過占有確認,而登記可以更明確、便捷的確認并保護不動產相關的權利;
3、其他意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
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三條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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