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擔保物權的原因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法定擔保物權與意定擔保物權。
法定擔保物權,指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當然發生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意定擔保物權,指依當事人的設立合同而成立的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為典型的意定擔保物權。
2.以擔保物權的標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區分,可分為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權利擔保物權和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動產擔保物權,指以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權利質權和權利抵押權;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指以內容經常變動的財產為標的物而設立擔保物權,如企業擔保(浮動擔保)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擔保物權的法律概念為在第三人或者是債務人的特定物或者權利上設定的用以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清償的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質押以及留置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擔保物權主要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例如,一個人可能會將他的房屋抵押給銀行,以獲取貸款。如果這個人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房屋拍賣,并用拍賣所得款項來彌補損失。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動產或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例如,一個人可能會將他的珠寶質押給典當行,以獲取貸款。如果這個人不能按時償還貸款,典當行有權將珠寶拍賣,并用拍賣所得款項來彌補損失。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例如,一個修理廠為客戶修理汽車,如果客戶不能按時支付修理費用,修理廠有權留置汽車,并用汽車的拍賣所得款項來彌補損失。
總的來說,擔保物權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保障了債權人的權益,同時也為債務人提供了一種獲取資金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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