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后多長時間開庭審理?
取保之后一般不超過12個月審。
取保候審一般指保釋。保釋是具保釋放、取保釋放的簡稱。為在司法機關被關押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擔保而準予釋放。具體時間要結合犯罪情節來判斷。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刑事案件,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經批準可以延長,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有退回補充偵查、另有其他罪行等情況,上述期限還要重新計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下列人員可令其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依法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5、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證據還不充足的;
6、已被羈押,但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適用取保候審沒有社會危險性的。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規定是,保證金的數額,應當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經濟狀況以及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等情況,綜合考慮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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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取保候審最佳時間是多少天?
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是刑事拘留的黃金37天之內可以申請的。并且申請取保候審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犯罪情節比較輕,犯罪嫌疑人不至于對社會產生危害的行為,這樣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
一、申請取保候審最佳時間是多少天? 刑事拘留的黃金37天之內。 1.在刑事訴訟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取保候審最佳時間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間,即刑事律師熟知的黃金37天。這是因為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正是37天,拘留期間,公安機關必須向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捕,一旦檢察機關在37天內批準逮捕,就說明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均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可能性很高。 2.刑事案件中,公、檢、法作出的程序性決定對案件進程存在重大影響,如果公安機關接受犯罪嫌疑人申請,對其取保候審,說明案件沒有造成嚴重犯罪后果,甚至并未構成刑事犯罪,很可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應當在刑事拘留期間,盡力爭取取保候審。二、還有哪些不能辦取保候審? 不需要保外就醫的,不可以取保候審。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才能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期間不能申請取保候審。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7日,這期間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如果是行政拘留,不需要審判,就更不能申請取保候審了。 3.取保候審是有條件的,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申請也沒有用。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逮捕后,超過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法定羈押期限是:偵查期間2個月,經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2個月,共5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1個半月。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局補充偵查1個月,再審查起訴1個半月,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共5個月。一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二審審判期限為1個半月,共3個月)三、為防止串供不適宜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犯罪情節嚴重,組織中起到策劃作用。 1.這個問題其實很好解釋,在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間,犯罪嫌疑人不能與家屬會見,這不是針對個案,而是所有案件都是這樣。即使辦案機關不擔心串供,也不允許家屬會見。如果刑事拘留期滿,辦案機關沒有報捕或者檢察院沒有批捕,符合取保條件的,就可以辦理取保候審。 2.犯罪情節如果比較嚴重,并且在組織里起到策劃作用,不可以取保候審。四、取保候審開始結束時間是怎樣的? 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看案件。 1.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是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是從取保候審決定向犯罪嫌疑人宣布之日起計算的,在第十二個月在相同日期的前一天結束。如宣布之日為一月十五日,那么結束的日期為十二月十四日。 2.當然辦案單位根據規定可以提前撤銷取保候審決定,撤消決定宣布之日就是結束的日期。 取保候審需要以書面的形式進行申請,并且檢察院會在七天之內。給出一定的答復,申請取保候審并不會對犯罪嫌疑人的子女造成任何的影響,單純的取保候審也不會留下案底這些。
取保候審有時間限制嗎?
法律主觀:
取保候審的時間規定是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 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期間 ,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期限 屆滿的,應當及時 解除取保候審 、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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