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的意思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棗改慧信賴的利益遭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
由于締約過失責任采取凳答的是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其構成要件應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這兩個方面。締約過失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有別于侵權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因自己的過失而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應對信賴其合同為有效成立的相對人賠償基于此項信賴而發生的損害。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對信賴利益損失的賠償,應限于信賴利益損失殲團的范圍。但在具體案件中如何計算信賴利益的損失,非常困難。
從實踐來看,締約過失賠償責任的范圍,應以對方的締約過失造成的實際損失為標準,包括締約合同的支出,由于對于違反前契約義務而受到的損失,以及由于對方的過失而造成的訂約機會喪失而受到的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
從責任形成條件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而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
2、責任性質不同
從所違反債務的性質和類型上來看,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其核心是隨義務。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
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比如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比例,也可以約定定金條款,等等。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一、合同違約類型
預期違約又稱先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并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
1、明示毀約,指在履行期屆滿前,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形態。
明示毀約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債務履行期還沒有到來。
②明確肯定地向對方表示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③表示不履行合同的義務是該合同的主要義務。
④違約的一方沒有正當理由。
2、默示毀約,在履行期屆至前,債權人有明確的證據證明,在合同履行期到來時,債務人將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債務,且債務人沒有拒絕為履行債務提供相應擔保的違約種類。
默示毀約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①債務履行期還沒有到來。
②一方以行為表示其將不會履行合同義務。比如: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賣房將房產已經賣給他人;勞務合同中,勞動者在履行勞務之前喪失了勞動能力的。
③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的行為表明其將不會履行合同義務。
④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一方不提供履行擔保。
二、如何區分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
1、產生的前提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前義務,是法定義務。
而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產生的民事責任,違反的是合同義務,是約定義務。
2、歸責原則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違約責任,不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條件,實行嚴格責任原則。
3、責任方式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只有賠償損失一種,而違約責任有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強制履行等方式。
4、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而違約責任賠償范圍是履行利益的損失。
三、違約責任的種類有哪些
違約責任的種類根據合同當事人違反義務的性質、特點可以作不同的分類。我國將違約行為區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兩種類型,每種類型又可以分為兩類。
1、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后將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來以后將不可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并將預期違約分為明示的預期違約和默示的預期違約兩種。明示與默示的區別在于違約的合同當事人是否通過意思表示明確表達自己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愿。
2、屆期違約。
在履行期限到來以后,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將構成屆期違約。屆期違約可以分為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類。
3、違約與侵權的競合。
法律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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