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有哪些
職務犯罪總共有四種。
一是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包括12種,即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賄案;單位受賄案;行賄案;對單位行賄案;介紹賄賂案;單位行賄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境外存款案;私分國有資產案;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包括35種,即濫用職權案;玩忽職守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徇私枉法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私放在押人員案;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環境監管失職案;傳染病防治失職案;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放縱走私案;商檢徇私舞弊案;商檢失職案;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動植物檢疫失職案;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7種,即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四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三百九十八條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
瀆職罪的量刑標準
瀆職案件的量刑標準:如果構成瀆職案件中的濫用職權罪的,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則對行為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瀆職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濫用職權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玩忽職守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徇私舞弊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權力,對明知是無罪的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使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作枉法裁判;或者利用職務包庇、窩藏經濟犯罪分子等,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四、徇私枉法罪,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該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該罪。刑法規定,犯該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瀆職罪由什么機關立案偵查
1、瀆職罪由人民檢察院機關立案偵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構成瀆職罪的要件有:
1、主要要件,瀆職罪的犯罪主體僅限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侵犯對象要件,瀆職罪的對象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
3、主觀要件,瀆職罪的主觀方面多為故意,少數為過錯,故意和過失的具體內容因具體犯罪而異;
4、客觀要件,瀆職罪的客觀方面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妨害國家機關公務活動的合法、公正、有效執行,從而損害公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客觀公正性的信賴,致使國家與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從而構成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職務犯罪包括哪些
職務犯罪包括內容的問題:職務犯罪包括《刑法》分責第八、九章共規定了53種案件(貪污賄賂:12種;瀆職34種;侵權7種)。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職務犯罪的七類情形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范,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刑法》分責第八、九章共規定了53種案件(貪污賄賂:12種;瀆職34種;侵權7種)。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1、 貪污案,
2、 挪用公款案,
3、 受賄案,
4、 單位受賄案,
5、 行賄案,
6、 對單位行賄案,
7、 介紹賄賂案,
8、 單位行 賄案,
9、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10、隱瞞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國有資產案,
12、私分罰沒財物案。
二、瀆職犯罪案件:
1、 濫用職權案。
2、 玩忽職守案。
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案。
5、 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
6、 枉法追訴、裁判案。
7、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8、 私放在押人員案。
9、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10、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
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12、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
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
14、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
15、違法提供出口退稅任證案。
16、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長工倒流要、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17、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
18、環境監管失職案。
19、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20、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
21、非法抵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22、放縱走私案。
23、商檢徇私舞弊案。
24、商檢失職案。
25、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
26、動植物檢疫失職案。
27、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
28、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29、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
30、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1、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32、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33、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
34、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犯罪案件: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訊逼供案。
4、暴力取證案。
5、虐待被監管人案。
6、報復陷害案。
7、破壞選舉案。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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