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對于債務人的效力包括介紹如下:
1. 阻止債務人處分留置物:留置權成立后,債務人不得擅自處分留置物。如果債務人未經債權人同意擅自處分留置物,該行為無效。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債務人通過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2. 限制債務人對留置物的使用權:留置權成立后,債務人雖然可以占有留置物,但不得使用、收益和處分。這有助于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實現,同時也避免了債務人濫用留置權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3. 優先受償權:留置權成立后,債權人有權就留置物優先受償。當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將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用于清償債務人的債務。這有利于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及時、充分的實現。
4. 延長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債權人行使留置權的,訴訟時效自留置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之日起計算。這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導致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總之,留置權對于債務人的效力主要體現在阻止其處分留置物、限制其對留置物的使用權、賦予債權人優先受償權以及延長訴訟時效等方面。這些效力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留置權不能用于不動產上。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1.從屬性。留置權為從屬于所擔保債權的從權利,具有從屬性。留置權依主債權的存在而存在,依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并因主債權的消滅而消滅。,2.法定性。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具有法定性。留置權只能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發生,不能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即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在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留置財產以受償。,3.不可分性。留置權的不可分性表現為:一是留置權所擔保的是債權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二是留置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財產,留置權人可以對留置財產的全部行使留置權,而不是部分。只要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留置權人就可以對全部留置財產行使權利,不受債權分割或者部分清償以及留置財產分割的影響。當然,如果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為公平起見,債權人留置的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而不應留置其占有的債務人的全部動產。,1.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通過折價使債權受償。規定債權人、債務人折價,主要是為了防止留置權人自行變價從中漁利現象的發生;,2.是申請依法拍賣、變賣,從價款中受償。債權人通過折價、拍賣和變賣方式所得價款要大體相當于債權的數額,多出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補足。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留置權的通俗理解如下: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先受償權。
一、留置權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先受償權。
留置權人的占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
債權人就留置物優先交償后,如留置物的價值超過應交償范圍,應將剩余部分的價款返還給債務人,留置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時,債權人得請求補足。留置權人只能從留置財產中優先交償根據本合同應得的款項,對于其他債務,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財物行使留置權。
二、留置權四個要件
1、債權人已通知債權人。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寬限期的;
2、留置權人應當在留置權產生后通知債務人已經留置的動產和債務履行寬限期;
3、債權人繼續占有留置物。留置權成立后,債權人失去對留置物的持續占有,留置權可能被消滅;
4、寬限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存在法定或約定限制留置權行使的情形。
三、留置權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財物;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的債務;
3、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但是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一)占有權,置權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法定成立條件,因而,留置權一經成立,留置權人就當然享有繼續占有留置物的權利。留置物的占有權是留置權物權性的具體表現。,(二)收取權,置權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間,對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權收取。這種孳息收取權系基于留置權效力產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權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權。留置權人收取孳息后,對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權,與原物成立的留置權一樣,具有擔保作用,可以用于優先抵償債權。,(三)使用權,置權人因對留置物享有占有權而負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原則上,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只能占有、扣留,而不能使用。但是在下列兩種情況下,留置權人得使用留置物:第一、留置權人經債務人同意,有權使用留置物。這種使用系經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權人當然取得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四)償還請求權,留置權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費用,有權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要求償還。因為,留置權人是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費用的,其受益者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債務人。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是為保存及管理留置物所不可缺少的費用。該費用債權屬于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五)優先受償權,依中國《民法典》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經債權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變賣留置物,以變賣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此種優先受償權為除日本以外的采取物權留置權制度的國家所普遍承認。優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包括:原債權、利息、違約金、保管留置物的必要費用、行使留置權的費用等。,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一)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二)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三)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四)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五)債務人與債權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的,債權人留置債務人財產后,應當確定兩個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債務人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質權與未登記抵押權并存時,質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債務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債務人到期就沒有還款的,到時候債權人可以將已經占有的債務人的相關財產優先償還,在這段時間之中,對方的物品或財產可以被債權人留置。,我國的留置權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擔保物權的法定類型之一,此時如果我們想要行使法定的留置權的,一定要注意并且了解相關的留置權的條件等,以避免出現行使不合法的情況。,(一)留置權為他物權,因為留置權是債權人對于其占有的債務人財產的權利,亦即對他人之物的權利,而不是對自己財產的支配權,在自己的財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權。,(二)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由于留置權的功能是擔保債權的實現,而不在于對標的物為使用收益。留置權雖為擔保物權,但其與一般擔保物權不同,它不能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只能依法律規定的條件直接發生。,(三)留置權為從權利,具有從屬性,留置權依所擔保的主債權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擔保的主債權消滅而消滅。留置權轉移的從屬性有特殊之處,在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法定轉移時,留置權也應隨之轉讓,但在債權依當事人的約定讓與時,非經債務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權不隨所擔保的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四)留置權具有不可分性,不可分性是擔保物權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權的一個重要特征。留置權的不可分性表現在:一方面留置權所擔保的為債權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權的效力及于債權人所留置占有的債務人財產的全部,留置權人得對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僅得對部分行使留置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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