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 一般情況下,買賣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 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 》第132條)。 依《合同法》第133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但對于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因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特別的手續,出賣人應依約定協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等有關的過戶手續,并交付相關的產權證明給買受人。 《合同法》第13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因此,若當事人有此約定,則雖交付標的物也不轉移所有權。 《合同法》第137條規定:“出賣具有 知識產權 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因此,在買賣的標的物為知識產權的載體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僅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不負有轉移知識產權的義務,買受人也不能取得標的物的知識產權。 為保障買受人取得所有權,出賣人應擔保其出賣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完全轉移于買受人,第三人不能對標的物主張任何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合同法》第150條),這就是出賣人的權利瑕疵擔保,又稱為追奪擔保。 出賣人違反此義務即應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構成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權利瑕疵于買賣合同成立時存在。所謂存在權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對標的物有合法的權利主張。若權利瑕疵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則不成立瑕疵擔保責任,而僅發生出賣人的債務不履行的違約責任。 (2)須買受人不知有權利瑕疵的存在。若買受人于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則出賣人不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合同法》第151條)。 (3)須于標的物交付時權利瑕疵仍未消除。若于標的物交付時權利瑕疵已消除,買受人可以取得標的物的完全所有權,則不成立出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上有權利瑕疵,不能完全轉移所有權于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減少價款或者 解除合同 。在買受人未支付價款時,其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買受人有權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除非出賣人提供適當的擔保(《合同法》第152條)。四、標的物風險負擔的規則 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由于不可歸責于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風險負擔,就是該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一規定所確立的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一般規則與《合同法》第133條關于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一般規則,即“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相一致(當然,合同法也確立了一些例外規則)。 可見,合同法就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轉移,尤其是動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的轉移,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既與標的物的交付,又與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相一致。《合同法》第142條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交付前標的物風險即由買受人負擔;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時間內標的物的風險仍由出賣人負擔。 在具體應用風險負擔的交付主義規則時,應注意以下特殊規則: 1、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144條)。 2、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145條)。 3、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轉移(《合同法》第147條)。這表明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盡管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于買受人后,仍通過約定保留有關該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以保留該標的物所有權的,該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 4、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合同法》第143條)。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146條)。 6、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合同法》第148條)。 7、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合同法》第149條)。 8、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但通常情形下,出賣人將不動產交付于買受人,該不動產毀損、滅失的風險即應由買受人負擔。 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合同法》第133條確立了所有權轉移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賣合同轉移原則是什么: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為有效,不管不動產是否進行了登記。換言之,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區分開來,這也是導致以一房二買,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交付給乙,但沒有進行登記。這時,丙聽說甲要買房子,于是也提出購買甲的房屋,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且進行了房屋過戶登記。分析:根據上面的原理,我們知道,甲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甲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萬不要以為甲乙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進行房屋過戶登記而認定合同無效。這是錯誤的,在本案中,兩份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為進行了登記,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對于乙來說,只能根據合同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損失。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后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4、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倡導契約自由,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都允許當事人約定,而且有約定的,優先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標的物所有權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移轉。這里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如收藏家甲在畫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畫,與乙達成買賣協議,協議中特別約定合同成立時該畫所有權即移轉給甲,即屬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來取畫,發現乙已于前一天將畫賣給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該畫。甲可對丙行使物上追及權收回該畫,并有權請求乙承擔侵權責任。因為乙的行為并非一物二賣,而是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第51條)。當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對抗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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