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子抵押貸款注銷手續時間
房子抵押貸款注銷手續規定的是10天以內辦理完畢。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三條,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30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登記,60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10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10個工作日;
(四)異議登記,1個工作日。
二、如何注銷房產抵押登記手續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債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注銷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指抵押雙方已依約履行債務,由抵押雙方申請解除抵押關系的行為。
住房公積金借款人還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即告履行完畢,借款人可依據《個人住房公積金政策性借款合同》的約定申請解除房產抵押登記。因此注銷房地產抵押登記的條件是借款人已按《個人住房公積金政策性借款合同》約定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注銷房地產抵押登記的辦理部門是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
抵押人注銷房地產抵押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1、抵押人身份證;
2、《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憑證》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現金繳款單》;
3、《貸款還清證明》;
4、《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權證;
5、《注銷登記申請書》。
注銷公積金貸款房產抵押登記流程: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后,抵押人持借款人最后一次《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憑證》和《住房公積金貸款現金繳款單》,要求貸款發放銀行開具《貸款還清證明》,并領取存放在貸款發放銀行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證件(四縣到縣公積金管理部領取),市區到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二樓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柜臺要求開具《注銷登記申請書》,四縣到縣公積金管理部開具,然后抵押人持《注銷登記申請書》和上述證件在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四縣在各縣房產管理處辦理),房產管理部門收回《房地產他項權證》,并在《房屋所有權證》上設定他項權利摘要欄內填寫注銷日期且加蓋注銷抵押登記章。
三、平安銀行宅抵貸解除抵押流程?
付清抵押貸款,銀行在1-3個工作日內出具結清手續,憑結清手續,去房地產局,當時就可以完成房產解押,當時就可以進行其它過戶手續了。辦理房產解押手續需要帶的材料如下:
一、個人債權抵押:帶上本人證件和債權人說些收據或有能證明給債權人的流水賬單(金額是對的),債務權人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等材料去交易中心辦理注銷。
二、銀行信貸抵押:個人還請貸款,帶上銀行所給的資料,包括(所貸銀行營業執照復印件、法人復印件、委托人復印件、他項權利證明等資料)和房產證去交易中心辦理注銷手續。
四、注銷房屋抵押貸款流程
注銷房屋抵押貸款流程如下:1、借款人在貸款還清以后,先到貸款銀行領取銀行蓋章相關資料。2、抵押人帶上本人身份證件、房地產抵押合同、房地產抵押權注銷申請表等,到房管局抵押登記受理窗口辦理抵押注銷手續。3、抵押登記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員對抵押注銷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材料無誤后將在柜臺當場辦理注銷手續。注銷手續辦理完畢后,將把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還給抵押人,其他注銷材料由窗口的工作人員收存。《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1、注銷所需材料:
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使用權人應持以下文件申請注銷土地登記:
(1)國有土地使用證。
(2)有關準予注銷的批文或證明文件。按照土地使用權滅失的不同情形,分三種:
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應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簽發的收回該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文件;
二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者續期申請未獲批準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承租者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
三是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有充分效力的土地權利滅失的證明材料。
(3)房屋所有權證。
2、注銷流程:
除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申請,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報人民政府批準后進行退出登錄登記,其他類型的變更土地登記(他項權利變更登記、更名登記、更址登記、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直接在登記簿上進行退出登錄登記并注銷土地使用權證。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第三款變更土地登記申請第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致使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或者他項權利終止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或他項權利者在土地權利終止后十五日內,持合同或者有關證明資料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1)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讓期屆滿;
(3)因自然災害造成土地滅失;
(4)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終止;
(5)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終止。
逾期不申請注銷登記的,土地管理部門依法直接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將注銷登記結果通知當事人及有關部門。
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在辦理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時,除以上規定提交的資料外,還須提交下列資料:
1、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2、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的法人和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戶籍證明;
3、土地證書或者他項權利證明書;
4、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屬證明;
5、土地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一、抵押權注銷登記是什么意思
房屋抵押注銷是以前抵押的房產證,因為已經完成還款手續,抵押注銷,恢復自由產權性權質。注銷房地產抵押登記是指抵押雙方已依約履行債務,由抵押雙方申請解除抵押關系的行為。
房屋抵押權注銷登記由住房城鄉建委受理,需要準備的資料:
1、房地產他項權利注銷登記申請表(原件);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校驗原件,收復印件);
3、房地產他項權證、抵押證明書、預告證明(原件);
4、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證)、已注記抵押情況的土地證(原件);
5、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銀行證明等)(原件);
6、抵押權人介紹信(原件);
7、經辦人身份證明(校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抵押注銷的注意事項
1、抵押中的房產出售需先結清貸款,任何抵押中的房產,無論是個人抵押還是在機構抵押,都需先結清貸款才能上市交易。結清貸款后,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注銷抵押證明,到交易所辦理注銷抵押手續,當天可辦理完畢。
2、提前解除房產抵押需事先跟銀行提交申請,如想提前解除房產抵押需事先跟銀行提交申請,不同的銀行要求不同,一般銀行要求提前一個月提交申請。
3、找正規的公司借款,如果你沒有選擇使用買家首付款或自籌資金來辦理解抵押的話,那就意味著需要從找中介或金融機構借款解抵押,一定要找個正規的公司,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4、仔細簽訂合同,不管用什么方式籌集資金解抵押,在簽訂合同的環節都必須仔細,閱讀合同內容,核對重要信息,以免產生糾紛。
5、需要取得銀行的同意,根據《擔保法》和《房地產抵押管理規定》抵押貸款的房地產必需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才干轉讓或者出租。也就是說,轉讓正在抵押中的房產之前,必需先取得銀行同意,否則不能買賣。
三、房屋抵押權的期限
行使房地產抵押權的期限是指行使該權始于何時,終于何日。歸納起來,大致可以分為三種狀態。
(1)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的抵押權的行使。
當房地產抵押期限未屆滿時,房地產抵押權一般不可行使。但當抵押人與債務人系同一人且其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內破產時,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8條:“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之規定,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
(2)在房地產抵押期限屆滿后的抵押權的行使。
民法典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的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格優先受償”行使抵押權的前提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只要構成這一要件,抵押權人即可行使抵押權。
(3)抵押權的 訴訟時效 與主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匹配。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一規定,使得債權人對債務的請求權必須在合同約定的債的清償期滿2年內行使。否則,盡管債權并未消失,卻將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債權的勝訴權。
當主合同之債的訴訟時效被中斷、中止時,其抵押權的勝訴權也相應中斷、中止,即重新計算或延長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之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 的規定,抵押權的勝訴權將隨主合同之債罹于訴訟時效的除斥期間而永久喪失。綜上所述,抵押合同發生變更或者抵押關系終止時,抵押當事人應當在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并到相應的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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