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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抵押權(抵押權實現的方式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4-09-30 06:15:35

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

摘要:抵押是交易中最常見的擔保方式之一,抵押權是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抵押財產所設定的物權。其實,交易當事人之所以設定抵押,也不過是想讓自己的債權多一層保障。這樣就能在對方違約時,通過實現抵押權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那么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哪些?抵押權是債權還是物權?下面一起來看看。抵押權的類型
抵押權的種類,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根據我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占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
2、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并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動產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否則將與質押無異。
3、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對于何種權利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物,一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可供抵押的權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
4、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額抵押具有下列特征:
(1)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的債權,現在尚未發生;
(2)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不確定,但設有最高額限制,最高額限制并非債權的實際最高額;
(3)實際發生的債權是連續的、不確定的,即債權人不規定對方實際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數額;
(4)債權人只可以對抵押財產行使最高限額內的優先受償權;
(5)最高額抵押只需一次登記即可設置。
我國最高額抵押的適用范圍,僅適用于借款合同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
5、財團抵押
財團抵押,又被稱為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權利為一體共同作為標的物來進行抵押的行為。采用此種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業,可以是企業的擔保能力集中。《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可將其合法財產一并抵押。
6、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為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點是在數個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其中一個抵押權實現,其他財產上的所有抵押權均消滅。
抵押權人如何實現抵押權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某項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債權人)就可以與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1、抵押權實現的要件
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須抵押權有效存在。
(2)須債務已屆清償期。
(3)須債務人未清償債務。
2、抵押權的實現方法
抵押權的實現方式有三種,分別是:折價、拍賣、變賣。若當事人就實現抵押權的方法無法達成協議的那么抵押權人應當通過訴訟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將標的物進行拍賣或者變賣從而實現其抵押權。
3、抵押權的實現與訴訟時效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一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不同,大家特別應當注意。
4、清償債權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依照物權法第183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抵押權的實現條件是什么
1、存在有效的抵押權
抵押權的實現首先應以抵押權存在為前提,當事人只有享有抵押權時,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其次,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抵押權是對物的價值的支配權,如果不能合法存在,則不享有支配權,也就談不上優先受償了。
2、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
抵押權的目的在于擔保債權受償。若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將損害債務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期限利益。因此,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為要件。但對于未屆清償期的債權,若因法定原因或者約定原因,使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受抵押擔保,因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因此亦可行使抵押權。
3、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倘債務已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的債權受清償,抵押權即消滅,自無抵押權實現。
4、債務的未清償不是因為債權人的原因所造成的。
債務不履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不可抗力的原因;有債權人的原因;有債務人的原因。“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才可以實現抵押權;如因其他原因致使債務不履行的,抵押權人不能實現抵押權。”
抵押權和質權的區別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權是債權還是物權
抵押權不屬于債權,是物權。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優于債權。
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
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抵押權的追及效力

抵押權的追及效力是指抵押權所具有的使抵押權人得跟蹤抵押財產而行使抵押權的法律效力。對抵押人的處分權作出三項限制:
1、有將抵押物轉讓的情況告知抵押權人的義務;
2、有將轉讓物上存在抵押負擔的事實告知受讓人的義務;
3、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但并未確認抵押權的追及力。
實現抵押權需要什么條件
1、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
2、出現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具體包括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3、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為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
4、對于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抵押權人應當在什么期間行使抵押權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

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應該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即債權人的債權到期之日起,其債權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在這個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能行使自己的抵押權;并且如果訴訟時效經過后債權人沒有行使的,則法院不再保護該抵押權。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一、抵押權如何生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

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因此,若房產在抵押之時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備案手續,那么此時房產上的抵押權未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行使抵押權的注意事項。

抵押權人在通過起訴或仲裁來實現擔保物權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一般來說,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但是擔保物權在性質上屬于物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擔保權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該“二年”應為擔保物權的法定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債權人可以就主合同糾紛和抵押合同糾紛一起提起訴訟,但應遵守主債權訴訟時效的規定,此時以債務人和抵押人為共同被告。

3、抵押權人可以在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內單獨就抵押權的實現提起訴訟,此時以抵押人為被告。

4、抵押權人提起訴訟應及時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抵押權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但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

5、抵押權人享有的只是將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以得價款并就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所得價款如無特別約定應按先后順序償還: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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