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股權出質如何實現質權
民法典規定股權出質如何實現質權一、民法典規定股權出質如何實現質權
1、股權質權的實現,與動產質權相同,一般需具備如下兩個要件:
(1)須質權有效存在。如前所述,國外的立法例,一般規定以股票出質的,須轉移占有,“質權人若非繼續占有股票,不得以其質權對抗第三者”;
(2)須債權清償期滿而未受清償。所謂未受清償,不僅指債權全部未受清償,也包括債權未全部受清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設立及轉讓限制】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二、股權出質的條件有哪些
有限公司股權質押要滿足下列條件:
1、向作為債權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東以股權設質,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東以外的債權人以股權設質,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而且該同意必須以書面形式即股東會議決議的形式作成。如果過半數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購買該出質的股權,則視為同意出質。該種情形,也必須作成股東會決議,并且應在股東會議中明確限定其他股東行使購買權的期限,期限屆滿,明示不購買或保持緘默的,則視為同意出質。
質權概述、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
質權是指債務或者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交由債權人占有,或者以財產權利為標的,作為債權的擔保,在不履行債務時,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下面為您詳細介紹質權概述、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質權概述】一、質權的概念 是指債務或者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交由債權人占有,或者以財產權利為標的,作為債權的擔保,在不履行債務時,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二、質權的特征 1、質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擔保物權; 2、質權只能在債務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財產或者權利上設定; 3、動產質權以債權人占有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動產為必要條件; 4、質權人在債務人履行債務前對質押財產享有留置的權利。三、質權的分類 1、依照質權標的物的性質不同,質權可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動產質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動產為標的物設立的質權; 權利質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以可讓與的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所設定的質權。 2、依照質權產生方式的不同,將質權分為意定質權和法定質權 意定質權是當事人通過法律行為所設定的質權; 法定質權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質權。 3、依照質權內容的不同為標準,質權可分為占有質權、用益質權和歸屬質權 占有質權是質權人對質權標的物僅可以占有,原則上不得使用收益的質權; 用益質權是質權人對質權標的物不僅可以占有,而且可以使用收益的質權; 歸屬質權是質權人可以取得質權標的物所有權以抵充債權的質權。 4、依照質權適用的法律的不同,質權分為民事質權、商事質權和營業質權 民事質權是適用民法的質權; 商事質權是適用商事法的質權; 營業質權是以質押借貸為營業而適用當鋪業管理規則的特殊質權。四、質權的屬性 1、從屬性:指作為旨在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一種擔保物權,質權具有從屬于主債權的特性。 2、不可分割性:指質押財產的全部擔保債權的各部,質押財產的各部擔保債權的全部。 3、物上代位性:指質押財產因滅失、毀損、征用而獲得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時,該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成為質押財產的代位物,質權人有權對該項賠償金行使質權。【動產質權】一、動產質權的概念 指債務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時,債權人以該動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權利。二、動產質權的法律特征 1、以他人的動產為標的物所設定的質權; 2、以質權人占有作為質權財產的動產為必要條件。三、動產質權的取得 1、基于法律行為而取得動產質權。當事人通過質權合同或遺囑而設定動產質權。 2、非基于法律行為而取得動產質權:包括依繼承取得和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質權。四、動產質權的的效力 1、動產質權對所擔保的債權的效力:質權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依照約定。 2、動產質權對質權標的物的效力:作為質押財產的動產為質權的效力所及。對質押財產以外的其他物或權利,在一定條件下也應納入質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范圍。 3、質權對出質人的效力。 1)出質人的權利:質押財產的受益權;質押財產的處分權;物上保證人的代位權; 2)出質人的義務:因質押財產存在隱蔽瑕疵而致質權人遭受損害時,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押財產移交時明知質押財產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五、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 1、質權人的權利:留置質押財產的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收取孳息的權利;轉質權;因質權受侵害的請求權;質權保全權; 2、質權人的義務:質押財產的保管義務;返還質押財產的義務。六、動產質權的實現方法 折價、拍賣有變賣,拍賣是主要方法。七、動產質權的消滅 除擔保物權的共同消滅原因,如混同、拋棄、沒收等會導致動產質權消滅以外。還包括: 1、質押財產返還 2、質押財產滅失 3、質權人喪失質押財產的占有無法請求返還八、最高額質權 設立最高額質權,在質押財產的價值范圍內,對一定時期發生的連續性交易關系進行擔保。【權利質權】一、權利質權的概念 是指以依法可轉讓的債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為標的物而設定的質權。二、權利質權的特征 1、權利質權的屬性是質權; 2、權利質權是以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為標的的質權; 3、權利質權的設定以登記或者權利憑證的交付作為生效要件。三、權利質權的效力 1、權利質權對擔保的債權和質押財產的效力; 2、權利質權對出質人的效力; 3、權利質權人對質權人的效力。四、質權權利的實現方法 一般方法有三種:即協議以質押的權利折價、拍賣和變賣。
普通債權質權
法律主觀:
一、實現質權的方式
質權,亦稱質押,所以質權實現的方式也就是質押權實現的方式。
質權實現的方式即對質物處分的方法。質權實現的方式有三種,即折價、變賣、拍賣。但由于股權質權的物的特殊性,因而股權質權的實現方式有其自身的特點。
1、股權質權的實現,其結果是發生股權的轉讓。所以出質股權的處分必須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對以出資為質權標的物的,可以折價歸質權人所有,也可以變賣或拍賣的方式轉讓給其他人。但對以股份出質的,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轉讓;對記名股票,應以背書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對無記名股票應在證券交易場所以交付的方式進行轉讓。因而不宜采用折價或拍賣的方式。
2、以出資出質的,在折價、變賣、拍賣時,應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可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首先,應注意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與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的區別。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在發生轉讓時,在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有優先于非股東購買該欲轉讓出資的權利。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指質權人就質物的價值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但質權人對出質的出資于處分時無優先購買權。其次,股東在出質時未行使購買權,并不剝奪股東在質權實現時再行使購買權。因為股權出質,僅是在股權上設立擔保物權,并不必然導致股權的轉讓。所以,對以出資為質標的的,股權質權于實現時,其他股東仍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3、因股權質權的實現而使股權發生轉讓后,應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否則該轉讓不發生對抗公司的效力。
4、對以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出質的,其股權質權實現時,必須經國有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
5、受出質權擔保的債權期滿前,公司破產的,質權人可對該出質股權分得的公司剩余財產以折價、變賣、拍賣的方式實現其質權。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條: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普通債權債權質押的實現方式
權利質權人的債權到期后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就質押的權利優先清償其債權,權利質權人對出質權利享有變價權和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出質的應當通知第三債務人,否則債權出質對第三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被擔保債權與出質債權的清償期上會出現兩種情況:
1、出質債權先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后到期,出質債權到期后,出質人不得請求第三債務履行或接受第三債務人的履行,否則會導致債權質押的消滅,第三債務人向質權人或者出質人清償時,須經質權人和出質人同意,質權存在于兌現的價款或提取的特定物上,質權的性質從權利質權轉化為動產質權,質權人可按照動產質權實現方式行使質權。
2、出質債權后到期,被擔保的債權先到期,質權人須等待出質債權到期后方可行使質權,否則第三債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因為設定質權時,質權人對出質債權的清償期是明知的,應當承擔其權利不能及時行使的后果。當質權行使受到出質人和第三債務人的阻卻時,質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和出質債權的債務人,也可以單獨起訴出質債權的債務人。由此可見,質權人對第三債務人享有直接的請求權,第三債務人因向質權人交付標的物而免除其對質押人的清償責任。當然,質權人的直接請求權的基礎是,第三債務人得到了出質通知書。
三、權利質權是法定擔保物權嗎
不是。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押財產。出質人也可以將法律規定可以轉讓的股權、倉單、提單等財產權利出質,這時質權稱為權利質權。
在我國擔保物權包括留置權,抵押權和質權,其中只有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質權實現的方式有三種,即折價、變賣、拍賣。
法律客觀:
債權是指債權人請求人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權利,主要因合同產生,也可因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等法律事實而產生。根據債權的表現形式不同,債權可分為普通債權和證券債權。普通債權(一般債權)是指不以證券表示其權利的債權。而證券債權是指債權以證券為表現形式,其與證券不可分,離開證券,債權就無所依附,且行使債權必須以持有證券為前提,否則不能主張權利。我國立法確認了證券債權可以入質,如《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質押。但對普通債權可否入質,《擔保法》未作明確規定。普通債權同樣可以成為質權標的:首先,從法理上講,普通債權符合權利質押標的須具有財產內容、可讓與性、適合入質三個特征。普通債權屬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的財產權利,而所謂財產權,是指可以與權利人的人格、身份相分離并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其具有交換價值,可以通過市場交易轉讓,并實現其價值。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可以控制債權的實現,這些特點滿足了質權標的的特定化和易于變現的要求。因此,普通債權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況且《合同法》也規定了債權可以讓與,此理同然。其次,從比較法角度來看,各國或地區立法,大都允許以普通債權設立質押。《擔保法》也并沒有規定普通債權不可以質押,而民事規范屬任意性規范,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自己的權利,所以,普通債權質押擔保并不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視為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以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動產收益權出質的,按照《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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