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規(guī)雇主免責條件
民法典新規(guī)雇主免責條件具體如下:
1、不可抗力:純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雇主不承擔賠償責任;
2、受害人故意:損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擔損害后果。除這兩種免責情形外,雇主還可以通過提高商品或勞務的價格,或依責任保險的方式將所受的損失轉移分散給社會。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5、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只有雇主在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故意的情況下,才能免除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jiān)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等。關于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的更多內(nèi)容,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一、民法典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jiān)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chǎn)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chǎn)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chǎn)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yè)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jīng)營者、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yǎng)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醫(y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y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 11、因醫(yī)療產(chǎn)品致患者損害的,醫(yī)療機構與產(chǎn)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二、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如何認定 1.無過錯責任適用于損害后果的發(fā)生為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所導致的場合。在無過錯責任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中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這是適用該責任的前提,如果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事由就屬于過錯責任。 2.無過錯責任是與過錯責任相并列的責任形式,當然并不意味著對等,從法制發(fā)展進程看,該責任又可稱為過錯責任的補充,是否承擔責任由法律特別規(guī)定,在大陸法系國家,由于肯定了過錯責任是違約和侵權的一般和基本形式,為了防止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發(fā)生不必要的重疊,有的通過民事基本法確定了這種無過錯責任,有的通過判例加以規(guī)定,至于法律規(guī)定于何種場合下發(fā)生無過錯責任取決于法律基于實現(xiàn)社會公平和正義所作出的明確表態(tài)。 3.無過錯責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補償損失。過錯責任的發(fā)生根據(jù)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具有主觀過錯或侵權人具有主觀過錯,因此要求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責任可以同時實現(xiàn)懲罰功能和補償功能。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于當事人并無過錯,懲罰功能也就失去了目標,而只能保留其補償功能,在合同領域“無過錯責任的基本思想只在于合理分配不幸損害,而不在于懲罰不履行合同;因而它只具有補償作用而無懲罰作用”。 4.無過錯責任限制了一般免責事由的適用,在過錯責任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提出法定免責事由,免除其對損害后果的責任,如不可抗力為過錯責任的一般免責事由,但在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包括不可抗力在內(nèi)的法定免責事由的適用都受到限制。民法通則第10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因果關系是決定責任的要件,在過錯責任的前提下,行為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最終取決于他有無過錯,而在無責任情況下,行為人是否承擔責任并不取決于他有無過錯而取決于他的行為和物件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而在合同領域只要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最終導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且不論該行為的發(fā)生原因如何,行為人都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即法律已認定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間有直接聯(lián)系。
民法中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
5、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責任。
民事責任的免責事由主要: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擔;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
5、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責任。
民法的自愿原則是什么
民法的自愿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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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如下:
1、被侵權人自身存在過錯。
2、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
3、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
5、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正當防衛(wèi)人不承擔責任,但不得超過必要限度。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fā)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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