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質押權和抵押權的優先順序確定情況如下:
1、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先設立質權的,質權當然優先于抵押權;先設立抵押權的,登記的抵押權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2、抵押權優先于質押權必須有個前提,即抵押權有效設立且依法登記;
3、按照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則,未經登記的抵押不能優先于質押權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抵押權的受償順序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五條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一、順位抵押是什么意思
抵押權 的順位,又稱抵押權的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個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后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相互關系。
抵押權的順位,又稱抵押權的順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個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后順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相互關系。抵押權的順序為抵押權人相互之間的關系,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也是抵押權制度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券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二、抵押權順位的讓與
抵押權順位的讓與是發生在同一抵押物上的多個抵押權人之間的法律行為,順位在先的抵押權人將其次序踞前的優先分配利益讓與順位在后的抵押權人,而并非受償次序的真正讓與。
讓與抵押權順位一般應注意以下幾點:
1、出讓人與受讓人是同一抵押物上的抵押權人。抵押權順位產生的前提乃是物之所有人因擔保數項債權而在該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權。可見抵押權的次序源于同一抵押物而非同一抵押人。況且,同一抵押人可以在不同抵押物上設定多個抵押權,標的物不同的抵押權之間自然無順位可言。因此,筆者認為抵押權順位的處分只能發生在同一抵押物的抵押權人之間。
2、順位的讓與涉及出讓方和受讓方的內部利益,須雙方達成合意。而在現行主流的相對效力立法例下,順位的讓與不會影響債務人和其他抵押權人的權益,故無需獲得他們的許可。
3、順位的讓與應當登記,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4、若作為讓與客體之順位變化會影響他人利益時,須征得利害關系人同意。因為權利的行使必須以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
三、抵押權順位的變更
抵押權順位的變更是指同一抵押物上的數個抵押權人,經合意將其抵押權的順位互相交換。順位變更后,各變更抵押權當事人的優先受償次序發生互換之變動效果。與抵押權順位的讓與、拋棄產生相對效力不同,順位的變更則會產生絕對的效力,它是各個相關抵押權人之間通過協議而使各自抵押權的順位發生變動,原順位在前的抵押權人變為后順位抵押權人,原順位靠后的抵押權人變為先順位抵押權人,而且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額度也同時變更。
抵押權順位變更的構成要件基本等同于抵押權順位的讓與,其中需注意的是,順位的變更具有絕對的效力,不僅受償次序發生變動,且受償的債權額也隨之變動,故這樣的變更很可能會影響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因此,雙方當事人若為變更行為必須取得其他抵押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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