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
善意取得的適用范圍:動產、不動產均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贓物、遺失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不僅僅適用于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他物權也可以善意取得;等等。
隨著物權法的出臺,我國正式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只要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是善意的,并且已經以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的,即使行為人是無權處分人,第三人仍然取得財產所有權。
從司法實踐看,與善意取得相關的糾紛非常常見,它不僅存在于物權確認糾紛、執行異議之訴等糾紛中,而且更為廣泛地遍布在為數眾多的合同、侵權乃至婚姻家庭繼承糾紛中。而《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在理解上存在諸多爭議之處,如何正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適用中的一個重點、難點和熱點。對此,《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了“善意”認定的基本標準,即《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具體指什么,以及在訴訟中由誰承擔舉證責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則分別就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受讓人非善意的認定、動產善意取得中受讓人重大過失的認定作出具體規定;這三條規定與第十八條關于善意的判斷時間的規定,共同構成了對《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的具體解釋。第十九條則針對《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合理的價格轉讓”,指出應嚴循立法目的與價值取向,立足個別交易的具體情況,深刻體察社會一般交易認知感受,準確判斷價格是否合理。第二十條對機動車等特殊動產如何適用《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進行了明確。上述條文形成了對善意取得適用的較為完整的規則體系。此外,《解釋》還基于增進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簡化裁判理據的目的,立足于法律不保護非法交易的價值理念,對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排除情形進行了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遺失物的善意取得】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不動產可以善意取得嗎
一般動產都是比較具有重要價值的,但是在不動產的處理過程當中可能會出現某些問題,那么不動產可以善意取得嗎?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于不動產可以善意取得嗎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一、不動產可以善意取得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不動產原則上是不可以善意取得,但是當發現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也可能發生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情形。因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等產權變動的情形是需要依法登記,才發生產權變動效力。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受讓人取得讓與人轉讓的交易財產的所有權。讓與人和受讓人應履行所有權轉移的權利和義務,受讓人應支付價款,讓與人應協助將交易財產的所有權移轉于受讓人。讓與人不得再依自己無處分權或依所有權人追索或索賠,而請求受讓人返還財產。 讓與人與受讓人基于法律行為而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因善意而取得讓與人移轉其占有的動產所有權,而受讓人應向讓與人支付動產之價金,如受讓人不按法律行為支付價金 2、原所有權人與受讓人之間 在善意取得情況下,原權利人與受讓人之間將發生一種物權變動,即因為受讓人出于善意將即時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原權利人的所有權將因此發生消滅。 善意取得是所有權取得的一種方式。原權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讓人主張返還原物,也就是說,如果原權利人向受讓人提出返還原物,則受讓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進行有效的抗辯。 3、原所有權人與讓與人之間 由于原權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標的物的所有權發生消滅,而又不能請求受讓人返還財產,法律上對原權利人提供了一種債權上的救濟,即權利人可以基于債權上的請求權要求讓與人承擔合同責任、侵權責任或不當得利的返還責任。 三、不動產善意取得怎么認定的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于不動產可以善意取得嗎的相關知識,不動產原則上是不可以善意取得,但是如果滿足民法典規定的善于取得構成條件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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