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哪些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如下:
(一)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之動產。債權人須合法占有債務人動產;
(二)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三)動產之占有與債權屬同一法律關系。另依我國法律制度規定,企業之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之限制。
二、留置權適用于保管合同和運輸合同中的貨運合同的區別
根據保管合同,保管人為存貨人保管財產,保管合同終止時,存貨人應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如果存貨人拒絕支付報酬達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對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權,將保管物折價或變賣,以應得價款或所得價款清償其保管費。
按照租賃合同,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給付報酬并于使用(收益)完畢后返還原物。如果承租人不按時交納租賃費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賃合同的同時留置承租人的相應財產。
三、留置權人有哪些權利
留置權人的權利如下:
(一)留置標的物
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就可以留置標的物,拒絕債務人交付標的物的請求。留置物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但留置物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價值應當與債務的金額相當,即債權人只能留置與自己的債權額相當的部分,其余部分應當交付債務人。
債權人將留置物返還給債務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權對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歸責于債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留置物的占有的,債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留置權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留置物交付于債權人占有的,留置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二)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應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三)請求償還費用
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四)就留置物優先受償
1、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3、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留置財產。
4、留置物折價或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通過以上內容,相信您對留置權的成立條件包括哪些的問題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
《民法典》四百四十七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一)能。留置權的取得范圍:,1、留置物的主物。留置物的主物,是指債權人依合同約定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該動產可以是債務人享有完全處分權的動產,也可以是債權人并不知情的債務人無權處分的動產。,2、留置物的從物。從物是指附屬于主物的附屬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留置權的效力也及于留置物的從物。但是,從物未隨同留置物移交留置權人占有的,留置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也就是說,從物必須也在債權人的占有之下時,才能成為留置權效力所及的范圍,否則,不管從物仍為債務人占有,還是已轉讓他人,留置權的效力均不及于此。但是雙方約定從物不屬于擔保物的范圍,或者主物和從物可以分離,而主物的價值足以擔保全部債權的,留置權的效力也不能及于從物。,3、留置物的孳息。孳息包括法定孳息和天然孳息,除非當事人對孳息問題另有約定,留置權的效力及于留置權的孳息,債權人可以收取孳息,并就孳息優先受償。,4、留置物的代位物。留置權的效力也及于留置物的代位物。債權人可以以留置物的代位物或者代替物優先受償。,5、留置物如果與其他動產添附,且添附物的所有權由留置物的所有人取得的,留置權的效力應及于添附物;如因添附的結果使得留置物的所有權人與添附物的所有權人共有添附物的,留置物的效力僅及于添附物依留置物的價值計算的應有部分。,(一)權利人有權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善意受讓人之日起2年內請求善意的受讓人后返還(不是從被盜之日),2年期滿后,善意取得所有權,也即回復請求權,回復請求權又分為無償回復請求權與有償回復請求權。,遺失無償回復請求權:從個人處購買,權利人不用補償第三人支付的價款。有償回復請求權:通過拍賣,或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處購買,權利人需補償第三人支付的價款后,才可追回。,(二)物可以善意取得當鋪抵押權與當鋪質權,電視機被乙盜竊,乙拿去當鋪抵押,當鋪盡到應盡義務,可以善意取得。,(三)遺失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權。遺失物失利人有行使留置權的權利。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因為,權利人的義務和遺失物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第三人若想取得所有權就必須證明自己是善意的,這樣無疑就加重了第三人的負擔,對第三人尤為不利,也使得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并不能很好地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若不由第三人舉證而由其他人舉證第三人為非善意,困難會很大,制約因素會很多,不利于舉證工作的開展。,善意的舉證責任應該由第三人來承擔,因為第三人是權利的主張者,依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該由主張者來舉證,并且善意的意思表示是第三人作出的,所以由第三人舉證較他人更為方便、合理。同時為了減少第三人的負擔,第三人以外的其他人若想說明第三人非為善意,應負舉證責任。至于善意的標準,應有兩個:第一個是時間上的標準,也就是說,在合同訂立和履行之時,第三人不知道動產轉讓人對該動產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權;第二個是實質條件,即第三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動產轉讓人對該動產不具有所有權。第三人只要能舉出這兩方面的證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善意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總而言之,在善意取得糾紛中,第三人是物品最終所有人。其他當事人在取證上面存在很多困難,而且很容易導致證據不足。盡管由第三人舉證會加劇其負擔,但是也要比他人舉證好一些。第三人只要能夠在時間上和實質條件上達到善意的標準,就可以證明自身行為的善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