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有效嗎
律師解答 質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質押合同一般情況下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可以作出另外的約定。但是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才能設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版權說明:對圖文享有獨家版權,未經允許不得以任何形式復制、轉載。如有發現,點擊【投訴】告知。 點贊 收藏 分享至
股權質押有哪些效力
現如今市場經濟發展迅速,擔保物權的形式多種多樣。股權作為質押標對債權進行擔保的融資方式是比較常見的。因此,出現了這樣一種擔保方式,它究竟有哪些效力。下面我將介紹一下,希望幫助到大家。
股權質押的效力是股權質押制度的重要內容。它是指質權人就質押股權在擔保債的范圍中優先受償的效力及質權對于質押股權上存在的一些權利限制和影響。
第一,是對所擔保債權范圍的效力。
因為法律并沒有作特別的規定,所以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權相同,由當事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關于股權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關于質押擔保范圍,各國立法中都有規定,主要是主債權、利息、遲延利息、實行債權的費用及違約金。關于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的規定,一方面的作用是作為當事人約定擔保范圍的參考,或提供范本;另一方面的作用是在當事人對質押擔保范圍約定不明或為作約定時,提供援助。法律對質押擔保范圍是任意性規范的,當事人在約定中可增也可刪,就算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于擔保范圍作的約定與法律不一致,也要按其約定。
第二,是對質權人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權人的效力指的是股權質押合同對質權人所生的權利和義務。股權質權人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
(1)優先受償權。這對于質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權利,質權人可享受對出質股權價值的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權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質權人就出質股權的價值,優先于出質人的其他債權人受清償;二是質權人就出質股權優先于后位的質權人優先受清償。
(2)質權保全權。質權保全權也稱預行拍賣質物權。指的是如果質物將要敗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以致于損害質權人權利時,質權人得預行處分質物,以所得價金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代充質物。由于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股權價值極易受到市場行情和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后發生重大改變,尤其對于股票。因此質權保全權這項權利對于股權質權人的債權安全非常重要。
(3)物上代位權。如果出質股權損失或者有其他原因必須要有賠償金或者代替物,那么質權應給予該賠償金或代替物。法律上也有明文規定,中國的《擔保法》第73條明確規定,質物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
第三,是對質物的效力。
股權質權對質物的效力范圍主要包括:
(2)質物。也就是出質股權。因為質物是質權的行使對象,所以它屬于質權的效力范圍。
(2)率息。也就是出質股權產生的利益。主要指的是股息、紅利、以及公司的盈余分配。
第四,是對出質人的效力。
出質人的一些權利會因其擁有的股權出質后,股權上沒有擔保物權而受到限制,不過出質人仍然是股權的擁有者。所以出質人就出質股權享有以下權利:
(1)出質股權的表決權。關于出質股權的表決權,國外有不同的的立法例子,比如法國的立法認為出股權的表決權應該由出質人行使。
(2)新股優先認購權。該權利屬于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是股東享有的一個優先權,非股東是不享有的。
(3)余額返還請求權。股權質權實現之后,在清償債權后處分出質權的價值是有剩余的,出質人有權對質權人作出返還請求。出質人在股權質押期間沒有取得質權人的同意,是不得轉讓出質股權的。
以上就是對股權質押效力的闡述,如果想要真正了解股權質押的相關知識,除了以上內容,還應了解相關的法律。
質押合同的效力是什么
1、質押合同的法律效力是:
2、(一)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于出質人后,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二)因不可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占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占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4、(三)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
5、(四)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6、【法律依據】
7、《擔保法》第六十三條,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質押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權利憑證還沒有交給質權人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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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規定的質權有
物權法規定的質權有我國法律規定的質權有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具體如下:
1、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4、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第四百四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本票、支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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