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上賭博屬于賭博罪,達到法定刑事立案條件即屬于刑事犯罪。賭博犯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是出于獲取金錢和財物的目的,一般表現為以錢財作賭注,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當然,本罪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并非要求行為人一定要實際贏得錢財,只要是搏衡主觀上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即使事實上沒有贏得錢財甚至輸錢賠本,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成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茄鬧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罪的立案標準
開設賭場罪立案標準20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于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一)建立賭博網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個人網賭一般判刑如下:
1、如果不以賭博為業,不構成賭博罪,不會被判刑;
2、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3、如果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賭博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
2、客觀要件。賭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增為業的行為;
3、主體要件。賭博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形事費任能力的自然人均鵬構成賭博罪;
4、主觀要件。賭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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