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1、根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同,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2、根據侵害對象的不同,分為侵害財產權行為和侵害人身權行為。3、根據致害人的人數不同,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4、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不同,分為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
一、侵權行為有哪些分類 行為人侵害人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關于侵權行為有如下分類:1、按構成要件分類——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2、按侵害對象分類——侵害財產和侵害人身。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類——單獨侵權和共同侵權。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4、按行為性質分類——積極侵權和消極侵權。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二、侵權行為如何構成?1、行為的違法性。 一般而言,產生了損害后果的行為大都是違法的,但也不排除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了侵害,但并不違法的情況。如正確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所謂行為的違法性,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2、損害事實的存在。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無論損害后果能否以貨幣加以衡量,只要對他人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受損的事實,均構成損害事實。3、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各種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系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事主體只能為自己實施行為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沒有因果關系的侵權責任是不成立的,因此,因果關系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必備環節。5、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與無過錯責任與公平責任不同,對一般侵權行為而言,過錯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必備前提。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如明知假冒他人商標會侵犯他人的商標權仍為之,明知誹謗他人會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仍為之等。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于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后果。在侵權行為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并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為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范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 現實中,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不要忍氣吞聲,您應該積極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對侵權造成的損害,應該要求不法侵害者給付相應的賠償。此時,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幫助,必要時還可以委托我們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解決相關問題。
侵權行為的分類?
侵權行為的分類:1、根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不同,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一般侵權是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使用民法上的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特殊侵權是指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他人的損害確系與行為人有關的行為、事件或特別原因所致。例:因特定主體(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致人損害的行為) 2、根據侵害對象的不同,分為侵害財產權行為和侵害人身權行為。 3、根據致害人的人數不同,分為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4、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不同,分為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 以上是成文法系國家對侵權行為的分類。
專利侵權行為的類型有幾種
法律分析:1.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型專利產品行為;3.許諾銷售、銷售專利產品的行為;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并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范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后作出終止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三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于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侵權行為有哪些
一、侵權行為有哪些
1、侵權行為如下: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侵權賠償標準是什么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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