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部賠償原則,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全部賠償是由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既然損害賠償基本功能是補償財產損失,那么,以全部賠償作為確定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基本原則,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二)財產賠償原則,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確立財產賠償規則的根本目的有以下三點:第一,對于財產損害,只能以財產的方式賠償,不能用其他任何方式賠償。第二,對于人身傷害,也只能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不能用其他方式賠償,而不是類似于同態復仇的方式進行補償。第三,對于精神損害,無論是否造成經濟損失,都應當以財產賠償。,確認財產賠償規則,就是明確侵權行為造成的一切損害,都必須以財產的方式予以賠償。從這一規則出發,處理一切侵權損害賠償案件,都必須公平、合理,體現等價有償的原則。受害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恰好是能夠填補實際損害,不能賠償不足,也不能使之不當得利。同時,判令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也與其造成的損害相適應,不能讓其負擔過重的賠償責任。,(三)損益相抵原則,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消,是指賠償權利人基于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則。,(四)過失相抵原則,過失相抵,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基于與有過失的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的規則。適用過失相抵,應當從兩個方面進行考察。對于加害人的責任,應按照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的要求來確定;對于受害人應負的責任,其構成須具備三個要件。,比較過錯,是指在混合過錯中,通過確定并比較加害人的過錯程度,以決定責任的承擔和責任的范圍。具體的方法是:將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具體確定為一定的比例,從而確定出責任范圍。對損害后果應負全部責任者,其過錯比例為95%以上;對損害后果應負主要責任者,其過錯比例為51%以上;對損害后果應負同等責任者,其過錯比例為50%;對損害后果應負次要責任者,其過錯比例為49%以下;過錯比例不足5%的,免除其賠償責任,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可以主張離婚的賠償。相關規定是:一般性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1000元—3000元;嚴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為特別惡劣、受害人的傷害程度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大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可能會比上述賠償要高一些。,答辯人就原告張**提起賠償一案,現答辯如下:,本案的訴訟主體不合格。,王**不應當是本案的被告。,原告在訴狀中稱劉**在焚燒自己耕地中秸稈時,將原告的落葉松燒損,并沒有指證王**是燒毀林地的責任人。那么根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王**不是燒毀林地的責任人,因此,不應當作為本案的被告。,(一)劉**不是燒損林地的行為人,因此,也不應成為本案的被告。,1、自原告的林地被燒損至今,原告也未拿出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證據來證明劉秀娟就是本案損害的實施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原告共舉了兩份證據:第一份是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第二份是由***村委會出具的原被告和解意向證明。這兩份證據并不是證明劉**放火的直接證據。有誰親眼看到是劉**放的火?森林防火警察大隊的證明是劉**放火的現場勘驗結論在哪?原告并沒有出具這些最直接的、最合法的、最有效的證據,沒有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2、原告林地被燒毀當日,在原告得知自己受到侵害之時就應當報警,而原告并沒有這么做,而是在事隔近一個月的時間后才到派出所報案。事發后,也就是當日12點半左右,原告和劉**同時到自家的地里,原告看見劉秀娟在地里干活時,自家林地被燒的事對劉秀娟只字未提;而且到了晚上,原告沒有找本案中所謂的損害實施者劉**對質,卻找到了其丈夫王**,告之其其妻子燒了原告的林地,要求賠償。原告這一系列舉動都不符合常理。這一切都說明,原告并沒有劉**的損害證據,是一種試探性的行為。,3、***村委會的證明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它不是證明劉**放火的直接證據,而且,劉**的丈夫王**同意進行調解事出有因。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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